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方述、张方均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虽然两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筹钱救母,有别于一般的绑架罪,但其行为仍构成绑架罪。法院认定哥哥张方述是主犯,鉴于在绑架过程中没有伤害人质,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对弟弟张方均减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众所周知,法治和道德的目标和初衷应该是一致的,道德是法治的理论以及现实基础,离开道德的法治将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而法治则是道德的升级版,并且处以强制的手段,它们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完整的内外兼修以及约束。 事实上,每当一个社会法治不再尊重道德,甚至与大众道德精神背道而驰时,并且弱势群体需要以犯罪来发出合理的公共利益诉求,往往就是这个社会自己制度以及执政者发生错误或疏漏时,更加是社会乱象的开始,即法治维护的只是少数几个既得利益者以及富人权贵的利益秩序,与大众根本利益方向有所偏离,这样的社会将是越治越乱。现在每年犯罪案件居高不下、逐年上升就是一个例证。 拿以上案例举案说法,重庆开县兄弟“劫持人质筹钱救母”行为凸显的正是社会民政保障机制的缺失,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社会无法及时行使对一位公民救济救急的责任导致当事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相反单从劫持人质的目的是筹钱救母来看,又和大众道德的孝道精神不谋而合!无疑当这个案件的法治和大众道德精神发生严重冲突后,获得获轻判将是必然。也符合一种当前政府所提倡的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当然有关部门不仅仅在于如此一两个案件的被轻判就可以沽名钓誉以及高枕无忧了,这样做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得到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广泛关注,甚至警惕,尽快尽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以维护一切弱势群体在这个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最起码的生存权,否则同样是治标不治本。不过仅此而已,在具体法治实践中对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的理解和轻判仍然属于一种时代的司法进步,值得肯定。人性化执法收益的最终还是社会。 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090928/n267049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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