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因工作上的原故,总有一件烦心事困扰着我,那就是因为一张电话费“发票与账单”,就因为这样,常常遭到客户的质疑和问询,也有的客户借此予以刁难,你若脾气不好,就有可能因此经常会与客户发生争执,而我们公司几乎每个业务员都遇到过类似的事。其原由:说去道来就是因为改版后的电话费“发票与账单”。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我们业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上门收取电话费和受理“安装固定电话”及“宽带”的业务。而“上门收费”的确为用户特别是商业用户解决了其自行缴费的困难,确切的讲:即为他们节省了不少的时间。这也是原某通信公司予其用户的承诺,深受其用户的欢迎!
大约一年半以前,我所属的某家大型通信公司在与原某通信公司合并后,将原电话费发票电子模版进行了改版,据我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她当时在领取发票时就提出了质疑:“这张发票的应收总金额为402元,可这右联的账单上只显示出当月的通话费用金额为38.04元,若客户提出疑问,那我们该怎样解释啊?”她面前的那位女营业员在电脑系统上查了一下后,不卑不亢地回答:“那还不简单,你就告诉说,这一共是十一个月的话费,再说,他自己多久没交话费应该心里有数吧?”接下,对方又补充说,何况,现如今已不再是过去了,新公司新规定,发票的电子模版已经改定,往后都这样了!
而先前所提到的那张发票,刚好是我负责的市场的其中一位用户所系的话费发票,记得我当时去他铺面收费时,他就质问:既然是十一个月没来收费,那为什么只有一张发票、而不是十一张?他说他要查查,要我两天后再去。
我第二次去后,该用户挺生气地埋怨说:“自从你们的发票‘变了’以后,很多用户对你们都有意见,我今天就是把钱给你了,心里还是不舒服!”另一位在旁的用户也插话帮腔说,对方若不是看在你老许的面子,今天这话费他肯定是不会给的,作为消费者,应该“明明白白”的消费嘛?!
终经过我耐心的解释,总算将402元话费收到了手。但对方告诫我:“今次就算了,若再有下一次,我不仅不给你们钱,凭这张发票,我就可以去投诉你们公司!”
从那以后,作为业务员,我们最怕和最担心的就是“漏票”,所谓“漏票”,即本应按月出账的发票由于我方“多方面”的原故而往后延续拖了几月甚至一年半载后才猛然发现某个市场某位用户因故“漏销账”了,于是,急忙补销“出账”。
就在前几天,我又遇到同类似的事,而这次的“漏票”是事出有因的。上月,整个分公司都缺原始发票,直到六月份才出账(四、五、)两月的发票,加之原三月“漏票”用户,本次还是有相当数量的用户其应缴话费系(只有一张发票)累计三个月的费用。
当一用户拿着发票左看右瞧时,他问:“你这票上应收金额为385元,但这边的通话费用只有121元,那我认为只应该缴121元了……”我忙对他解释:左联为发票、右联为账单,当然应按发票实际金额收费!但他反问我:“那你这右边的通话费用为什么只显示出一个月的费用、而不是三个月的?”我又解释:自从这发票改版后,其电子模版已经成型,要改也是“上面”的事,作为业务员,那是无能为力的。而且,我们对此同样有看法、有怨言,但我们的意见和反映不管用。
最后,或许是因我混了个“脸熟”吧?他挺不心甘情愿的还是付了费。
对此,我一直很纳闷:这一块小小的“电子模版”就不能重新设定和改变吗?
且看以下“跨月发票”(漏票)样票实例(因工作关系,不便提供发票原始照片):
一,左联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客户姓名、合同号码、电话好码、缴费金额296元(大小写),出票日期。
二,右联为(账单):电话号码、使用日期(年、当月),月固定话费,(当月)语音通话费126元。
就此,用户往往会问:为什么只显示当月的通话费金额?为什么两月的话费不提供两张发票?
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方即使能提供(补打)月结票,也只能限制在半年之内,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再补打月结票。或许读者会问:如果你方能杜绝“跨月账单”的出现,这种现象不就能根除了吗?但问题的关键是此种现象非但不能杜绝,反而愈演愈烈!原因何在?要么是提供报销账清单一方、要么系负责出账一方?说好听一点,是两个环节工作疏忽大意、失误嘛?说难听一点,即工作不负责任、没拿消费者权益当回事!反正上门收费的又不是我?是你们业务员,该做何解释?那系你们的事!与我何干?消费者拒缴话费!那损失也在公司,和我有何关系?就此,每当我们业务员领、清理发票时总会花上三、四个小时,说实话,一千多名用户的姓氏要你过目不忘,那也是“说者容易做则难”!待到我们发现“漏票”时,那也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不过,我对此还是纳闷:一块小小的“发票”电子模版,为什么就不能重新设定和改变呢?既然当初能将“原版”改为再版,为什么又不能将“再版”改为新版?时代在变,人也在变,世间上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一成不变的。更何况是作为能被人所操控的事或物?倘若能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让用户“明明白白”的消费,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重新设定和改变与用户切身利益相关的其(话费发票)电子模版又有什么不可能呢?反之,与消费者权益相悖、违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其最终必将被消费者所抛弃、被市场经济发展所淘汰。
以上所谈,还望我方那些高高在上的老总们谨此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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