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家“五无”企业连连中标政府采购近日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海口市财政局局长庞革新11日表示,该局已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核查,初步来看,由于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海口市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中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10月12日中新网)
庞革新“程序合法”的台词,远远擦不干净这次海口政府采购和星海公司之间玩猫腻的“屁股”,反而裤子上翻开更大面积的一滩“屎”。
庞革新解释星海公司“无缴纳社保记录”的原因,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经退休。那么请问:星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这总该不是国家机密吧?该法人代表退休前是否在政府部门担任过什么职务?或者该法人代表和海口市政府部门领导有否亲戚关系?星海公司除了法人代表还有哪些员工?这些员工为什么不缴纳社保?堂堂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不至于没有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吧?可以有把握地说,如果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只有一个已经退休的法人代表而别无他者,没有任何一名软件技术人员,那么这公司不是用于权力寻租挡箭牌和烟幕弹的“皮包公司”又能是什么?
庞革新解释星海公司高价中标的原因,是其所得综合分最高。那么请问:该项目采用的综合评分办法能否公开?能否让社会大众了解该项目综合评分办法的妙处以便借鉴推广?该项目参与竞争投标的4家供应商最后综合分各是多少?
庞革新解释星海公司为何无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是该公司已搬迁至新的地址,但还未向工商部门做变更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这显然是弥天大谎,记者试图用该公司在工商注册的联系电话联系公司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号码是“空号”(10月10日京华时报)。当今在城市生活的成年人,谁还没有手机?星海公司怎么能够因为变更地址而与外界失去联系方式?法人代表怎么会没有手机?公司的运转怎么能够以为变更办公地址而前后脱节妨碍市场业务?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庞革新说,星海公司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并以星海公司名义取得中标资格,并声称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恰恰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请问星海公司既然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怎么能够违反管理办法“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所以这是违法的无效中标。还有,星海公司既然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没?能见阳光否?
还有严重的问题是,星海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诸项条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等。其中第一项条件更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强调的,请问星海公司用什么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政府采购是为阳光操作。真的阳光操作就不怕大众质疑。人们始终没有忘记的是,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接受采访时称屡次中标为商业机密,当记者质疑时表示“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这是为什么?这是“隔壁阿二”无法抹去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