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替农民工购票收10元如定性为犯罪则太草率
时间:2013-01-16 16:47来源: 作者:刘艳丽律师 点击:
次
我详细阅读了《小夫妻10元倒卖火车票被刑拘购票者为其喊冤》的新闻,经认真分析后,认为替农民工购票的小夫妻,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让小夫妻购票的农民工与小夫妻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小夫妻的行为属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属于
我详细阅读了《小夫妻10元“倒卖”火车票被刑拘购票者为其喊冤》的新闻,经认真分析后,认为替农民工购票的小夫妻,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让小夫妻购票的农民工与小夫妻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小夫妻的行为属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属于倒卖车票的行为。
众所周知,现在购买火车票都是实名制,也就是说需要拿着购票人的身份证才能购票。农民工作为委托人要求小夫妻代为购买火车票,交代好自己需要购买的火车票的路线,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小夫妻,此时该农民工与小夫妻之间就形成了口头的委托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小夫妻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代为网上订票和取票的行为属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小夫妻向委托他们购票的农民工收取10元钱的报酬,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根本不属于倒卖车票的行为。
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小夫妻从网上铁道部官方售票渠道订票,然后到火车站指定地点将火车票取回,是代为购票行为,而不是卖票行为,更不是倒卖车票行为。
三、本案不适用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也不适用《国家纪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倒卖车票的行为是指以自己名义购买多张火车票,最后导致真正有购票需求的人买不到票,然后持票人趁机将自己持有的车票高价卖给有需求的人,从中牟利的行为。本案代为实名制购票的行为与倒票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夫妻替农民工买火车票收10元报酬,不应认定为犯罪。
作者:刘艳丽律师
作者单位: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