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消息,备受社会关注的“12·14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今天上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新网12月13日)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的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离家外出游走,一夜未归。次日,向某居民求暖取火遭拒后,持刀连砍居民两刀,致使受害居民倒地。随后,犯罪嫌疑人以为受害者死亡,遂持刀到学校“大开杀戒”。而后闵拥军持菜刀冲入陈棚小学,见学生就砍。闵拥军共砍杀二十四人,其中致向家英和七名学生共八人重伤,十一名学生轻伤。
2013年12月1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闵拥军持刀朝被害人向家英及二十三名小学生的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续砍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闵拥军虽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砍杀二十四人,致八人重伤、十一人轻伤,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尤其是对多名无辜小学生实施砍杀行为,使多名孩子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二十多个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引起在校学生的极度恐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年近中年的闵拥军被判死刑,在某一程度上抚慰了群众悲愤的心情。但是,闵拥军的所作所为,也存在其特殊性。闵拥军患有精神病,间歇性发作,由此而言,精神病患者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等个人利益的行为,有时会不受自身意志控制。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的同时,都会考虑其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面对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法院在判决时,除去顾虑犯罪身体因素外,更应追究其作为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作为一类特殊人群,其行为能力需要照看。换言之,精神病患者就像是乳臭未干的孩童,言行举止都需要严加关注。很显然,闵拥军在彻夜不归之后,作为闵拥军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其监护义务和责任。对于闵拥军所伤害的学生和群众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因此,应承担闵拥军行为的后果。
精神病患者本属于“心理残疾”,但是面对间歇犯病的此类群体,我们不能去正确辨析。因此,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更应知道这种潜在的危险。应加强看护,不让一人外出。以致使不能更好的控制其病情,更重要的是监督其行为,避免做出伤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社会在接纳此类群体时,应体现出其特殊性。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服务质量。在特定区域建设精神病患者疗养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身体素质等各项指标。紧密控制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身体指数,另外,注重精神病的心理治疗。社会各界尽全力将精神病患者达到治愈的境地。
精神病杀人与监护人同罪看起来是法律的“不仁”;精神病伤害案与监护人无关就是社会公德的“不义”。严肃对待此类案件,监护人也难责其疚。只有这样,才能遏止住精神病患者伤害事件的跃然纸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