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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三“最”能严打食品犯“罪”

时间:2014-06-24 13:33来源: 作者:红缨老枪 点击:
一部取代了《食品卫生法》,但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才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高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运行了5年,就不得不重新修订,这既说明了社会发展之迅速,也说明了犯罪形势之严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明确要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6月24日《北京青年报》)

用三个“最”严管严打食品安全之“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严格地说,从思路到设计,从法规到理念,都是既接地气,又合人心的法律修改。

一部取代了《食品卫生法》,但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才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高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运行了5年,就不得不重新修订,这既说明了社会发展之迅速,也说明了犯罪形势之严重。

社会发展之迅速,是因为网购食品成为潮流,而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据透露,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的上述监管空白,拟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犯罪形势之严重,则源于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条款不够严厉、刚性,一方面是对政府的监管没有更具体的底线要求和责任追究。

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连说的,用三个“最”“重典治乱”,则不仅严格法律依据,还明确政府及检验机构的责任。

应该说,原来的食品安全法除了留有死角,存有漏洞,治罪的力度远远不够。对于越来越猖獗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该像包公那样,除了配备狗头铡——严厉打击食品犯罪企业与个人,还要配有龙头铡、虎头铡——严肃问责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严格追责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治乱用重典,如果没有典,或者说只有轻典,根本就形不成震慑。过去有人因为食品安全被抓被判,不是嚷嚷着“20天20月出来仍是好汉”吗!

相信经历这次修改,新的《食品安全法》全新亮相,不怒而威,会构成强力震慑。但是我还是进亦忧退亦忧:我们的各种法律法规按说已经不少了,甚至可以宣称是法治国家了,然而还有一种现象非常严重甚至恶劣,那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

法律善修订,更需好执行。犯罪必受惩,这是守法底线;枉法必追究,这是执法红线。在建设一部相对完善的好法律的同时,更需要打造一支有执行力、威慑力、公信力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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