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缺血”的国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把人口献血率达到10‰作为满足本国临床用血的最低标准。据统计,去年内地人口献血率仅为9.4‰,低于世卫组织的最低标准。因为临床缺血,陕西宝鸡和浙江浦江最近分别出台了“献血领证”和“父母献血子女加分”的地方法规,引发了网络对“义务献血”的热议。 中国人献血不该是“道德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无偿献血活动,但地方政府出台“献血领证”和“父母献血子女加分”的政策法规有违《 献血法》所倡导的 “人道主义”、“无偿”、“自愿” 原则。不管是临床缺血,还是促进义务献血都不应该成为地方法规违背《献血法》的理由。 《献血法》所规定的 “人道主义”、“无偿”、“自愿” 的原则确立了“义务献血”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是公共精神的一部分。义务献血的动员工作应侧重对人的精神启发和道德鼓励,而不是用行政权力来设置“交换标准”或使用“高压政策”,否则会把一个人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变异为“利益”交换。这样的“义务献血”不但不能称之为“自愿”行动,还会给义务献血本身带来道德危机。 浦江的“献血加分”规定,消解了义务献血给予公民的荣誉和责任。事实上,当行政力量把“市场原则”运用到“义务献血”这类“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领域”时,催生出来的不是公民责任而是“道德买卖”。 “道德买卖” 后面包含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不仅在“义务献血”的地方法规中有所呈现,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相关条款的制定中也隐约能看见。《献血法》中规定“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亲属优惠用血”, 就明显带有“功利”诱惑的因素,有悖于“无偿”、“自愿”的原则。 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载,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亲属优惠用血” ,是立法之初由一些人大代表作为推动“无偿”献血的“大招”重点提出的,在全世界也是“中国特色”。极端“功利条款”推动下的中国“义务献血”,人口献血率却仍达不到世卫组织的最低标准,在全世界处于落后位置。 在全球义务献血领域落后的国家,却有着世界上对“义务献血”最多的奖励表彰门类,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还联合红十字等机构出台过《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全国性法规,这样的反差的确值得“义务献血”的法定宣传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反思。 为什么国家化大力气推动义务献血却事与愿违?从宏观上看,首先是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并没有厘清“公共原则”与“市场原则”的界限,自觉或不自觉地把“道德逻辑”转化为“市场逻辑”,腐蚀了义务献血参与者的公民责任、公共精神和道德优越感,不知不觉中做了“好事”,坏了“人心”。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见义勇为”中,一方面从国家到地方都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见义勇为”奖励抚恤金总额超过1亿人民币,而现实中是老人倒地“扶不起”。所以,中国“缺血”的问题并非中国人“缺德”,而是“义务献血”的社会动员机构“红十字”缺乏“道”,缺乏“公益之道”而多了“经济之法”。 反观同宗同族的香港、台湾和澳门,并没有那么多五花八门的表彰与奖励,人口献血率却高达40‰左右,处于全球领先水平,这一切正好符合经济学家尤里。格尼茨(Uri Gneezy)和阿尔多。拉切奇尼(Aldo Rustichini)主持的“捐赠日”试验结果,在公共事务领域,最大化金钱鼓励的结果也不如精神鼓励显着。 “义务献血”在中国的“提不起”,除了“市场”与“公益”界限的混淆外,更直接的原因是《献血法》中的诸多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并未真正落实,《献血法》对“义务献血”承诺的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亲属优惠用血” 成了空头支票;《献血法》“鼓励率先献血”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献血者”中比例不到1%,而学生和农民工的比例高达30%以上;《献血法》规定临床用血只需支付成本,其“成本”从来就没有对外公开,即便是社会多年质疑“无偿献血,有偿使用”也无人回应。这些“义务献血”的硬伤,不仅谈不上培育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甚至都达不到“市场原则”的契约精神,按照英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蒂特马斯关于献血的经典着作《礼物关系》所言,中国的“义务献血”更象是“从穷人到富人”的再分配,这种状况不仅会打击人们的献血意愿,更会使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和公共精神变得更加贫瘠。 面对中国的“缺血”困境,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如何培育整个社会的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而不是加大行政干预力度。而当下的燃眉之急则是地方政府和红十字会要把《献血法》所规定的“优惠用血”落到实处,把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带头献血的法律变成行动,这样的改变能够逐步推动社会公平、公正,从而达到重建政府信用的目标,是中国逐步摘掉“缺血”的帽子,拒绝“道德买卖”的起点。2014年9月30日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原文链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8430?full=y#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