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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长期请假经商,呼唤关得住权力的“制度”

时间:2016-07-08 09:33来源: 作者:赵黎儿 点击:
对于长期请假病假经商、涉嫌“吃空饷”官员,仅仅“警告、追缴”了事,无疑显得很不恰当合理,不仅明显不符合中纪委此前一再强调的“纪严于法”、“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执纪要求,也不足以充分保证产生强有力的“惩前毖后”、“以儆效尤”执纪执法效果

请病假在家里做着生意,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还全额照领,这样的“好事”绝对长不了!6月21日,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

有班不上,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还全额照领,张嫣嫣长期请假在家做生意,忙上私活,这也行得通?天下竟有这样的美事?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同样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张嫣嫣之举违法违纪,自不待言。

可是,对于张嫣嫣长期请假不上班钱照拿工资,并且违规经商的行为,面对如此恶劣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当地纪检部门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难服众人之心,更难安群众之愤,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笔者认为,对于长期请假病假经商、涉嫌“吃空饷”官员,仅仅“警告、追缴”了事,无疑显得很不恰当合理,不仅明显不符合中纪委此前一再强调的“纪严于法”、“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执纪要求,也不足以充分保证产生强有力的“惩前毖后”、“以儆效尤”执纪执法效果。我们不妨大胆的假想一下,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如果在非法“骗取公私财物”之后,仅仅“警告、追缴”便能了事,那这样的所谓“警告、追缴”的实际效果,究竟是在惩戒,还是变相纵容、鼓励?那么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公职人员去效仿,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去尝试各种违纪行为,反正就算被查出付出的代价也不大。

所以,不上班,钱照拿,长年累月吃空饷,还无视党纪国法跑去经商。如果是张嫣嫣自己愿意这么干,那就应予依法辞退。如果是领导同意或默许,那就还应对现任领导进行严肃问责。白纸黑字,本当严明的《公务员法》,岂不是成了废纸一张?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强化群众监督,官员长期请假经商,呼唤关得住权力的“制度”,但是要他律更要自律,规范官商之道,更需要的是官员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官员要清楚明白 “红线”在哪里,方能按规矩办事,不再为了“利”挑战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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