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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知法犯法性侵幼女,罪不可赦

时间:2014-04-02 16:50来源: 作者:刘洛妍 点击:
2013年12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吕宏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诉人吕宏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罚,于情于理于法皆有据。”3月31日上午10时,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全州派出所所长性侵幼女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4月2日,中国新闻网)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很是心痛,现如今的性侵幼女事件比比皆是,而发生这些案件的实施者的行为表现和后果各不相同。一名13岁的花季少女惨遭强暴,然而实施这一暴行的却是原全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吕宏,案发之时他即将升任全州县东山乡派出所所长。

真是不敢相信,这样的人要是荣升派出所所长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又会包庇、纵容多少违法分子?

2013年12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吕宏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然而,即便就是被判处终生监禁,也难以弥补一个13岁少女所受到的永远的伤害。这里,笔者不禁想到一句古语“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古时的皇帝犯了法,都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更何况在当今法治社会,更加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循原则,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人民生活的健康、快乐、幸福。

试问,难道这么曾经的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施暴之后却未有一点惧怕,难道就没有一点法律意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这样的行为不应该,作为正义化身的公安民警,这样做更是知法犯法,罪不可赦。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腐“治本”探索更是加力不少,落马了一批又一批的“老虎”、“苍蝇”,腐败态势有所收敛。笔者认为,在这样的强势高压下,广大党员干部更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让百姓监督才是真。(刘洛妍)

新闻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4-02/6018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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