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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搞房地产仅仅是为了吃饭?

时间:2014-05-13 05:57来源: 作者:龙敏飞 点击:
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房管局本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但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当地房管局却“赤膊上阵”搞起了房地产开发,一局之长摇身一变成了坐拥千万的地产公司老总。面对记者采访,新安县房管局李现通表示,之所以成立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是为了给

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房管局本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但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当地房管局却“赤膊上阵”搞起了房地产开发,一局之长摇身一变成了坐拥千万的地产公司老总。面对记者采访,新安县房管局李现通表示,之所以成立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是为了给职工解决吃饭问题。(5月8日《贵州商报》)

房管局领导当起了老板,开办了地产公司,并表示“不搞地产没饭吃”,此事一出,争议四起、批评满地。质疑者搬出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中指出,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那接下来的道理便显而易见了:公务员不能经商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可新安县房管局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请问监管部门去哪儿了?

这些分析,符合民意,也符合常识,不过有一个误区,那就是新安县房管局不是行政机关,而更有可能是事业单位。众所周知的常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工资都是财政拨款;只有事业单位里头,才有自筹自支一说。而新安县房管局相关领导表示,其是一个自筹自支的单位,那很显然,其不可能是行政机关,只可能是事业单位。虽然有点“全国罕见”,但这是最可能的真相,要不然,当地房管局领导又何以敢理直气壮地表示“如果谁认为这是违法乱纪,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

事实上,作为事业单位,其的确可以投资创办企业,但新安县房管局属于不属于此列呢?仍要看新安县房管局的职能,看其有没有必要的执法权,或者有没有履行部分国家公务职能,如其有必要的执法权或者履行了一定的公务职能,意味着其“裁判员”的职业属性,那即便新安县房管局是事业单位,其相关负责人也不能创办房地产公司。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既然当地表示主要收入来源于办证,那就意味着其履行了一定的公务职能,这也同时说明,新安县房管局创办房地产公司是违规的。

此外,当地房管局领导表示,单位发不出钱,对于这个问题,相关领导可以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如向上级部门反映,进行必要的体制改革,但不管怎样,“发不出工资”都不是其违规的理由。这也意味着,审视“不搞地产没饭吃”一事,不能止于房管局本身,而应拷问这背后的制度设置,为何这样的一个核心部门设置成事业单位,以至于让当地房管局游走在法律的红线上?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审视,都是不甚妥当的。

因而,质疑也好,批评也罢;义愤填膺也好,不可思议也罢。这些情绪,都不能止于房管局,毕竟,房管局创办房地产公司的背后,虽有逐利的冲动,也有发不出工资的无奈。在这样的境况下,一方面,我们需要督促更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对新安县房管局进行必要的改革,让其回归本来的职责,不能让其自筹自支,以免其借机牟利;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违规的相关负责人,既不能手软,也不能法不责众,如此才能堵住制度漏洞。也唯有这“两手抓”,才能算此事的终点,也才呵护了必要的制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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