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记者赶到因为高考替考事件而名声大噪的河南杞县。记者在位于县城的教体局门口采访了几位考生家长,他们听说调查替考事件的工作组在这里办公,所以想来打听消息。因为马上就要公布高考成绩,几位家长显得很着急。其中一位家长苦笑说,他的孩子在家里抱怨,自己苦读10年,不如别人掏5万找个枪手。(6月23日《钱江晚报》) 这位同学的抱怨,自然不无道理,因为高考找“枪手”替考践踏了教育公平的底线。有道是,“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十年寒窗”强调的是勤学苦练,是厚积薄发,然后才能取得成绩,才能金榜题名。但一旦有人可以通过雇佣“枪手”代考,而不需要经受那漫长的“十年寒窗”,就可以“一举成名天下知”,高考这个“最公平的竞技场”也就大打折扣了。 “替考”这种偷鸡摸狗的行当,自然也是“古已有之”。科举制开始于隋唐时代,但很快就有人开始作弊。在唐朝,一些本无才学的人已经开始钻考场检查不严的空子,或找人冒名顶替,或是通过向主考官行贿、说情后,找替身代考。因此,唐代有“伪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远人无亲而买保者”,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民间甚至流传有“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的说法。 但古时候受限于科技条件,这种“替考”现象难以根绝,似乎也还说得过去。尤其是古人对科举考试作弊的严厉惩罚,更让人肃然起敬。唐高宗时,主考官接受应试者的贿赂,泄漏了进士策问试题。事发后被判朝堂斩决,后因他临刑告发别人,在武则天提倡告密之风盛行的情况下,被免死,配流岭表,惩罚之重由此可见一斑。清朝时,一旦发现作弊,按照《大清律例》戴枷三个月示众,杖一百,最后还要发往边疆充军。 反观我们的高考,对高考作弊的防范无疑做足了功课。但诚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些年高考作弊还是偶有所闻,“铤而走险”者还是大有人在,从高科技作弊到河南替考,各种舞弊直让人眼花缭乱。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冒名顶考这样的作弊行为,其处罚是“取消各科成绩”,“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雇”。 老实说,这样的惩罚,虽不能说“蜻蜓点水”,但处罚力度甚至稍逊于古代对科举考试作弊者的惩处。如果国家不加大对高考作弊、尤其是“替考”的惩罚力度,今后恐怕还会有各种各样的作弊者“铤而走险”。因为在巨大的物质诱惑面前,这种处罚实在有些“小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