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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使“通奸”的惩罚沦为争权夺利的手段

时间:2014-07-31 16:57来源: 作者:南山飞雁 点击:
有人这样说到“‘通奸’的惩罚实则是争权夺利手段,需要到就用,不需要到就冲耳不闻,就看你的人际关系如何。”此时,笔者陷入曾思,果真如此吗?“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一般情况下,

“中纪委‘两名纪检干部与他人通奸’”,(7月30日,北京青年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6名纪检监察干部均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问题,两人还被通报“与他人通奸”。

笔者在获知这一消息后不禁唏嘘,作为纪检干部,作为纪律检查前沿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不思廉政建的中心任务、迫切任务,尽做出如此有损党纪政纪的恶例行径,做出此等“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的事情。这在小处讲是个人作风问题,大处讲是整个党员、干部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问题。党员干部的个人纯洁,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自身纯洁的基石,更是巩固政权的基石,一旦贪官、裸官、色管盛行,基石不稳,国将不固。反腐乃固国之本,定要常抓不懈!

这里,笔者又不禁想到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关于党员干部因涉嫌违纪而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事例。有人这样说到“‘通奸’的惩罚实则是争权夺利手段,需要到就用,不需要到就冲耳不闻,就看你的人际关系如何。”此时,笔者陷入曾思,果真如此吗?“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对官员作风问题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官员“与多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包养情人”等生活作风问题,违反了上述规定中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定,可处以党内处分。虽然存在某些在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后也有“咸鱼翻身”的少数情况,但是大多数确实从此结束了一个官员的政治生涯。

争权夺利本身就是一个贬义词,作为共产党员就应该牢记宗旨意识,时刻将“服务”一词铭记于心,“权”“利”应该是组织给予个人的肯定和荣誉,不应该出于私心、私利去暗地里使“黑手”。当然每个党员干部只要严格作风、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不怕任何“黑手”的触及,反而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当前正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的如火如荼的高潮之际,全国上下每名党员都得到了行动上和思想上的一次再教育,群众意识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要以此为契机,提高自己,升化自己,加强作风建设,端正人生观和世界观,才能将党和国家的事业完成的更好,才能将人民交办的任务完成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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