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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局长获刑10年不坐牢的多重追问

时间:2014-07-08 05:46来源: 作者:朱永华 点击: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相关新闻见A17版)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自判决后,被告人就走出法院,非但没有坐过一天牢,还能自由来往于多城市之间,甚至还能坐飞机出行,这样的“服刑”不禁让人震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根据当地法院和警方的回应来看,石某属于第一种所规定的监外执行范围,石某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膀胱癌,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法院裁定,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但是,在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期间,被告人的身份依然是服刑人员,而且这种监外执行也是“暂时”的,在经过治疗身体痊愈符合收监条件时,其刑期未满依然需要收监,这还包括在监外执行期间,擅自脱离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法院认为必要取消监外执行,也可以依法收监处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从2010年7月至今“没有坐过一天牢”,程序方面应当没有什么问题。

单纯从石某身体的“病情”来看,确实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但问题是石某是否真有病?据警方通报和本人陈诉,石某患有严重风湿性心脏病和膀胱癌,这两种病在时下不仅很难医治痊愈,重病在身更不可能独自驾车出行。值得质疑的是,身为服刑期间的犯人,何以能够在没有警方押送的情况下,购买飞机票乘坐飞机出行?更关键的是,按照警方通报,石某除了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其余网友举报所去的地方,警方均不知情,这足以证明石某的监外执行并没有受到严格监管,这样的“监外执行”,非但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甚至可能造成罪犯“脱逃”。

按照刑诉法规定,监外执行不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石某获刑“恰巧”是10年,而从石某的受贿情况来看,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没有“从轻”情节,按照上诉不加刑的惯例,石某在被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上诉期内,按常理应该提起上诉,但石某却放弃了这一上诉权利。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随后的“没有坐过一天牢”,以及没被追回的17万元赃款,这三者之间是否有某种关联,内里究竟还有没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情”?都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

受贿犯罪官员“提钱出狱”的现象早就被媒体披露,并引发公众诟病。如果石某不曾担任阳朔县国土局局长,不是因为受贿犯罪,或是刑期在10年以下,因为身体原因被裁决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公众或许不会如此关注,但遗憾的是这所有的“如果”,在石某身上均不存在,所给人们看到的正如网友所举报的那样,“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对此,当地或上级司法机关不能不给社会公众一个清晰的答案,这不只是关系到石某自身的“清白”,更关系到对腐败犯罪的一种态度以及法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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