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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水区政府被疑同开发商违法强拆 征地 谋利(2)

时间:2014-09-16 18:04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中国日报网 点击:
8年后的今天,仍有62户数百位被拆迁村民拒绝金水区政府给出的极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仍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在外。他们或是租房在外或是投靠亲戚,或者搭建窝棚生活至今。这其中上有80多岁的白发老人,也有两三

8年后的今天,仍有62户数百位被拆迁村民拒绝金水区政府给出的极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仍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在外。他们或是租房在外或是投靠亲戚,或者搭建窝棚生活至今。这其中上有80多岁的白发老人,也有两三岁的幼童,甚至还有婴儿在颠沛流离中出生。

然而,这一切距离时任国家副总理的回良玉同志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十二里屯村视察工作并对该村新农村建设做出肯定仅半年时间。

三百多亩集体土地被违法转为国有

2007年10月,为防止郑州市国土局非法为开发商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十二里屯村160多户村民共计300多人在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强烈要求保留宅基地,禁止转为国有土地”后将其交至郑州市国土局,要求不得将村民宅基地收回或转为国有。对此,郑州市国土局负责人明确答复,在未征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为开发商办理土地转用手续。

然而,一年之后,十二里屯村村民却得到了让人内心瞬间瓦解的答复。

2008年10月,该村村民经查询得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国土局早在2007年3月便不顾广大村民强烈反对,在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任何审批程序且未对村民实施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包括该村村民宅基地在内的丰乐路东、东风路北124787.9平方米(229亩)及村公共用地所有权无偿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宅基地使用证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注销。

为掩人耳目,郑州市政府将前述土地收为国有后,将土地使用权以划拨的形式为十二里屯村委会颁发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和0215号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9年7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未经十二里屯村民同意情况下,作出“郑政土(2009)182号”文件,将十二里屯村划拨土地证“郑国用(2007)第0213号、02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将涉案229亩土地使用权收回郑州市政府,以便进行招拍挂。

紧接着2009年9月9日,郑州市国土局又将涉案地块的229亩土地以每亩182.6万元的低价出让予开祥置业公司、河南商益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日,前述三个公司以同样价格购得位于东风路南、北,天明路东西等五宗(原为十二里屯村的铝厂、菜地、鱼池、减震器厂),共计200多亩。

2011年1月25日,郑州市政府为开祥置业等上述三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让十二里屯村民疑惑至今的是,根据2008年1月10日的《河南商报》报道,与前述五宗土地同一个位置、距离在1000米左右的土地招拍挂价格为633万元/亩。而前述三个公司购得的土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这其中如此大的差价去了哪里。此外,该块土地尚未流转,并未从集体土地性质转化为国有就被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协议捷足先得又是何因?

“仅用了市场价不到三分之一的价格就拍到了该地块,市区两级政府与前述三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疑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十二里屯村维权代表徐女士表示。

代理此案件的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伙发则认为,更严重的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与郑州市国土局在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未办理任何征用手续,未依法撤销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证,未征得村民的同意的背景下便强行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归十二里屯村村民委员会。其行为违法《土地管理法》第43、44、47、48、49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只有一个途径,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政府审批后,通过征收的程序征为国有。

事实却是,郑州市政府的做法却正好与此背道而驰。

据了解,2009年以前,郑州市政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均按郑政文[2007]103号文执行,按“村改居”方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无偿转归国有,不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审。具体做法是:村委会组织召开一个村民代表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派出所不履行任何审批,不征求任何人意见,直接将所在村所有农民户籍转登记为城市居民。有了村民代表决议后再由村委会向市土地局和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区政府则根据该申请,组织对该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将农村土地直接转为国有。

邹伙发律师也表示,2009年12月31日,郑州市政府认识到只通过以上程序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不合法,在此背景下,其对郑政文[2007]103号文作出调整,制订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郑政文〔2009〕326号),其第4条第1款规定,城中村土地,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照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将上述“农村土地直接转为国有”更改为“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行登记”。

在他看来,郑州市政府在2009年以前的做法直接违背了2004、2007年国务院两次下发的文件——禁止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司法救济屡遭人为挫折

走投无路之下,十二里屯村78户村民将十二里屯村委会、金水区政府和郑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十二里屯村村民、维权代表陈女士告诉记者,本以为公正严谨的司法程序会让郑州市与金水区两级政府的荒唐行为有所收敛,立即修正其擅自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但事实却是,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八年至今两个行政诉讼在村民多次奔波之后仍然无果。

代理该案件的邹律师也证实,2007年6月18日,78户村民以金水区十二里屯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要求确认村民被逼迫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同一天,78户村民以十二里屯村委及开祥置业公司为被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于2004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拒不予立案。

民事诉讼未果之下,62户村民被逼走上了更加漫长煎熬的行政诉讼路径。

十二里屯村村民杨女士表示,当时一同提交的有三个诉讼,分别是2007年6月18日,78户村民在郑州市中院,以金水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确认其组织实施拆迁行为违法。同日,78户村民在郑州中院,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其为十二里屯村颁发的“郑国用(2007)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同日,78户村民中的马喜梅、马金玉在郑州中院,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确认其将村民宅基地转为国有行为违法。

以上三个案件经过78多户村民两年多的不懈努力于2009年案件才被受理。而郑州中院受理后,采取了78户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这之后郑州市中院并分别于2010年、2012年两次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在78户村民再次上诉后,河南省高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两次发回郑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第一个案件在历经两年多的苦苦等待以后,十二里屯村村民终于盼来扭转乾坤的裁定。

2014年4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村民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办事处、十二里屯村村民委员会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做出如下行政判决——(2014)郑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中明确确认,被告金水区人民政府对十二里屯村54户房屋实施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而起诉郑州市政府违法办理土地证和违法将宅基地收归国有的两个案件,郑州中院在多次审理过程中,误将马喜梅、马金玉两户与其他60来户诉讼请求混同了,在判决中遗漏了要求确认将宅基地收归国有行为违法的请求,并于2014年5月驳回了村民要求撤销郑州市政府为十二里屯村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求。目前该案正在河南省高院审理过程中,2014年7月23日开庭已结束。至今,64户百姓仍在苦苦等待高院的判决能够给他们八年的艰辛维权做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十二里屯村村民表示,郑州市中院对该案的审理已历经四年之久,其间三次进行过实体审理,作出的两次实体判决均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错误而撤销,事实上本案案情简单,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审理不至于出现反复并耗时近五年的结果,个中曲折耐人寻味。

代理本案的邹律师表示,郑州市与下辖金水区两级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转国有并颁证,在此过程中所举的法律依据只有郑政文[2007]103号文。而郑州市政府颁发103号文件的用意很清楚,就是要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自行改造无利可图的问题,为了开发商能将安置完剩余2/3的房产顺利出售谋利,不会成为“小产权”房,政府甘冒违宪、违法之险。

2014年5月14日,郑州市中院针对64户村民起诉郑州市政府违法办理土地证并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让村民难以接受的是,在该份判决书中却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表述。

该份行政判决的第一条中这样写到,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系十二里屯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并建有楼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并为十二里屯村委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但其在第三条中又这样表述:虽然第三人——十二里屯村委会在十二里屯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尚未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就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即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并最终为第三人十二里屯村委会颁发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侵犯对原告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如果撤销该证,将对原告在内的全体村民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原告要求撤销该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这样自相矛盾的表述下,郑州市中院依然判定驳回原告十二里屯村村民的诉讼请求。

让该村所有村民出离愤怒的是,拆迁后的土地已被政府有关部门交予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案件目前正在河南省高院审理期间,且郑州市中院已判决金水区政府拆迁违法的判决书依然没有阻止该片土地上疯狂肆虐商品房违法开发行为。

早在2008年8月5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就下发了郑国土资通(2008)字第A14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明确表示,河南开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天明路以西,东风路以北,开工建住宅大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但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并未停止其非法施工行为。十二里屯屯村民表示,其负责人竟然在公开场合宣称,不管合法不合法,我只听政府的。并且扬言有政府做后台将有恃无恐。在种种阻力下,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也从未对其非法施工行为采取任何实质性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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