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新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新受贿1.24亿余元,贪污1000多万元,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数千万元损失,被一审判处死缓。这是迄今浙江最大金额保障房贪腐案。(9月16日 新华网) 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在许多人眼里是个小官,但个别小官家财少则千万,多达数亿元“小官大贪”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诸如,原山西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郝鹏俊财产近3亿元、有38处房产;江西省鄱阳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却在数年间被该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等人套取转移9000多万元财政资金;被批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土地奶奶”罗亚平敛财过亿。 小官能搞大腐败,最直接的原因是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虽然职级不高,可手中却掐着实实在在的项目、资金、补贴。而为什么“小官”敢“大贪”,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给了“小官”可乘之机。 对于广大普通群众而言,“小官”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小干部官虽不大,却握有实权,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肤之痛,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其“小”,又不易引起反腐机关重视,其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单位领导长期失察,有关方面监管不力,忽视了思想教育和权力监督,一旦事发被查处,往往已是“大贪”。 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滥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没有什么“大小多少”之分,与“级别高低”也不直接挂钩。只要权力有“缝”可钻,监督流于形式,小权力失去了监管,就容易滋生腐败。(文/刘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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