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澎湃新闻接到线索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澎湃新闻网11月26日) 从新闻中了解到张裕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结果无异议。然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松江分局对张裕明一事的处理结果却是否决了警方的刑拘请求。警方的执法行为没有任何异议,为何人大代表”醉驾“就可以不被刑拘,这到底是为什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出了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而周宁县也“高度重视”通过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张裕明事件的议案,并且函复了警方。这个过程双方都没有什么越权行为。结果为何这么出乎意料? 原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专门在会议上强调:“要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行为。”这或许就是导致张裕明醉驾而不被刑拘的原因。笔者不禁气愤,什么是合法权益,什么是违法行为,作为人大代表主任难道还不清楚吗?为什么在处理张裕明事件审议的时候会说出那样低智商的话? 在笔者看来,这分明是人大代表“特权”衍生出的傲慢。因为有人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庇护,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享受“特权”。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既然口口声声说着“都是按照法律办事。”那么,就该对其不予许可做出合理的解释,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款。笔者以及大家都想看看,究竟哪条法律规定了人大代表醉驾不被刑拘也是“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