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如同画饼充饥!!
新修订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正式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从社会呼吁、提倡的一种孝道被正式纳入法律强制范畴。不仅如此,“常回家看看”案七月一日在无锡首开先河,被告女儿被判两个月至少看望老母一次,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还要额外安排看望,如不履行,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此可见,“常回家看看”动了真格,无锡为今后全国 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佐证。
“常回家看看”入法标志着老年人权益保障已经从物质层面深入到精神层面,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只是,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常回家看看”要不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如何实施还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城市化大踏步的运作,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大量的涌入城市,农村耕地面积的不断流失,这一些都是造成空巢老人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老年化的不断深入,空巢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多,孤独寂寞感也增强,“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成为空巢老人生活的真实写照。从各地发生的有关空巢老人的悲剧和新闻来看,有老人在家中悄然死去,经过好长时间才被人发现;有老人为让儿女回家而故意挥刀自残的;有老人在节日付费请子女回家吃“团圆饭”……这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难道都归罪于所有的子女不孝吗?尽管其间有那么一些不孝的登徒子存在,但是,归罪于那些情非得已的子女是不公平的。
子女在外打拼肩负着养家糊口的重任,其中就包括赡养老人的重任,没有经济基础做后盾很难在当下这个时代立足,再说,有家不能回有时是身不由己的事情,君不见哪一年的春节以及重要的节日各大车站、码头不是人满为患,即便是交通部门想足了法子也不能满足营运的需求,网络预订票、实名制也是足襟见肘问题一大堆。
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在法律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罪责呢?是民事的经济处罚还是刑事的治安处罚?很多情况下尽管父母对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多有怨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此付诸法律的却是凤毛麟角,到时候将又是一个民不告官不管的特例,有人因此受到处罚,有人因为没有人举报而“逍遥法外”,这种法律还有公平吗?
有家不想回和有家不能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于是,有人提出了法定探亲假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在中国除了现役军人能够享受探亲假以外可能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有此待遇的职业,即便是现役军人也不是个个年年都能有此待遇,难不成以后的现役军人每两个月都要放一次探亲假?否则,不是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悖吗?是不是要以现役军人的父母还没有老来辩白呢?
能够提出探亲假问题的群体应该属于少数,属于这个社会的上层,而那些远离家乡的打工者们是为了生计才背井离乡的,这个生计当然也包括他们赡养老人的那部分,因此,他们的父母尽管希望自己能够儿孙膝下承欢,但是,他们更知道自己的儿女在外的艰辛,熟知他们的无奈,在这样的背景下他们还奢望子女多长时间能回来看看自己吗?他们只希望孩子们能够平平安安的、健健康康的,在他们看来“常回家看看”不属于他们。
再说,既然入法了,脱离了道德提倡的范畴,那么,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对于违反“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人的处罚却很难执行,或者说很难达到这个社会期望达到的意愿。就拿无锡那个被判的女儿一案来说,如果仅以经济处罚则要好办些,对于两个月至少看望老母一次的处罚如果该女儿拒不执行怎么办?什么是强制执行?五花大绑的去吗?再不行就抓去坐牢吗?如果真是这样,第一违背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第二女儿坐牢了还怎么去看望自己的父母呢?岂不是自相矛盾?
因此,我觉得我们全社会的工作重心应该转向遏制那些有家不想回的现象和解决有家不能回的问题上,首先,国家应该对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入法,以法律条文对企业和单位施以强制性的规定,把探亲休假规定为员工的一项永久性的福利,如果企业违规处以重罚,个人违规罪至开除;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同时要有第三方机构来加强监督,有关机构每年对此要进行相关的评选,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以重奖,在贷款、融资、利税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再有,全社会要鼓励那些在孝道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人和事,树立榜样,形成人人孝老、尊老的社会风气。
空巢老人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政府在帮助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困难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建立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保障体系,可以通过建立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护理中心等一些机构和场所,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可以向社会招募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或志愿者上门为老年人服务,串门与老人聊天,为那些不能回来陪伴老人的儿女们排忧解难,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使老人空巢却不孤单。
在资产越来越私有化的今天乃至未来,会有更多的人走出家门谋生,同样会产生更多的空巢老人,常回家看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还是一种奢望,一种美好的生活愿景。
因为,“常回家看看”有法却不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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