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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减少“死罪”开始严控死刑

时间:2014-03-12 05:58来源: 作者:王石川 点击:
“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保留死刑、严控死刑”的刑事政策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这一表述也传递了明确信号,表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得到进一步强化,体现了我国对待死刑和刑事司法的审慎态度。

“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保留死刑、严控死刑”的刑事政策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这一表述也传递了明确信号,表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得到进一步强化,体现了我国对待死刑和刑事司法的审慎态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昨天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周强在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一表述在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保留死刑、严控死刑”的刑事政策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这一表述也传递了明确信号,表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得到进一步强化,体现了我国对待死刑和刑事司法的审慎态度。

放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背景之中,最高法工作报告重申严控死刑,更有特别的意味。3月8日,姜明等36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议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有此建议并不偶然,吴英案、曾成杰案曾引发舆论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集资诈骗不该判死刑,对犯罪人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既可达惩罚目的,也能对被害人进行抚慰,效果显然比判处死刑更合适和人道。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藏铁伟9日答记者问时透露,刑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已经减少了13个非暴力性死刑的罪名,如果继续削减死刑罪名问题,虽未废除死刑,亦足宽慰人心。

近年来,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一个里程碑的节点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此举备受舆论激赏,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有利于准确惩治刑事犯罪,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有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今年最高法报告里还提到,最高法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严控死刑,避免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也是不容推卸的职责。这体现在严格审查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和抗诉,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等方面。

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但如果真正做到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亦可期待。之所以保留死刑,主要理由是,死刑在惩治罪犯的同时,亦可对其他想犯罪的人予以震慑。从长远看,残酷的刑罚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刑事犯罪,如法学家所言,“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死刑虽然对犯罪分子具有强烈性,但显然不具有延续性。当然,该不该废除死刑,以及如何废除死刑、什么时候废除死刑,永远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以及心理学问题等等,不能简单作出决断。

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并不多,逐步减少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乃是大势所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如何减少?非暴力性的犯罪应该取消死刑,比如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可免死。严控死刑,从减少“死罪”开始,从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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