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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上调背后要警惕哪些猫腻

时间:2014-04-01 07:47来源: 作者:浦江客 点击:
报载,从2014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17元。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除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

报载,从2014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17元。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除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在上海最低工资上调前后,各地也已经或将要有此动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用工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权益来讲自然是件好事。但是,不少职工还是心有疑虑,担心一些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玩“猫腻”,从而导致“水涨船不高”的现象。


老板的标准·漫画  (图源网络)

职工的这种担心是不无道理的,因为这是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事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一些企业多年来对付政府法规的老手段了。伴随着各地相继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他们在执行环节中的每一次刻意歪曲,磨蚀了政府工资增长措施的正面效应。那么,最低工资上调以后要警惕企业哪些“猫腻”呢?

一是变“捆绑式”为“单项式”。按规定,在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相应的费用调整也要早日落实。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调整、加班费基数的调整,这些是与最低工资标准“捆绑”的,要同步调整,这就是“水涨船高”的意思。如某公司职工原来工资为1620元,今年4月1日起工资应增加到1820元。企业要求他清明节3天都加班,他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呢?4月5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6日、7日加班,单位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加班工资计算要相应提高计算分子,清明节加班一天加班费应不低于251.04元;如果清明节后两天休息日都上班,单位不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167.36元。因此,三天总计加班费为585.76元。但是,一些企业很不情愿这样计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让职工知情,以瞒天过海。

二是变“裸工资”为“裸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裸工资”的概念,即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等。为配合上海市这次最低工资调整,上海《劳动报》特地开辟专栏做了“十个提醒”。一、1820元不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二、1820元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三、1820元不包括加班工资;四、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1820元;五、1820元不应包括“包食包住”费用;六、试用期工资不可低于1820元;七、病假职工工资不该低于1456元;八、计件制职工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九、实行“提成工资”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十、经济赔偿后工资余额不低于1820元。

“提醒”明明白白,然而执行中却经常糊糊涂涂。去年,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某电器厂员工投诉后调查发现,从该厂提供的员工工资单来看,77名员工中竟有28人的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该厂总经理辩称:“我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得到收益。”他认为,许多员工是进厂不久的“学徒工”,手艺不熟练,完成工作量较少,工资自然不高。此案反映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其实,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变“红线”为“标准线”。最低工资标准是“红线”,而不是“标准线”。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条“红线”,但这并不代表只要按这个标准给职工发工资就行了。如果说,前两个“猫腻”还可以说企业本身对有关规定不甚了了所致,并非故意为之的话,那么,这个“猫腻”就是一些企业经营者故意为之的“暗招”、“损招”了。某些企业自认为低工资“合法”——只要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就没话说,企业便摆出一副“不满意就走人”的架势。本应是托底性的工资标准异变为某些企业的工资上限,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当然,某些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玩“猫腻”的招数还很多。比如说,有的企业可能会将员工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只有天天加班才能获得加班工资,二者之和也才等于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意义的最低工资并未增长。还有,原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标准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不同档次,为了不使单位的工资总额上升,企业只同步提高原来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单位岗位工资,同时将其他岗位的工资维持不动或者降低到与提高后的最低岗位工资水平一样,这一加一减,企业实际没有多花钱,劳动者总体上也基本未受益。

最低工资上调背后要警惕哪些猫腻

为什么在维护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建设日趋健全的今天,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还是仍旧存在呢?据分析,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不到位的,多为劳动密集型、规模小、效益不太好及人事管理不完善的非公小企业。另据分析,虽然一边是许多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不力,一边却是几乎没有劳动者举报投诉,多数员工选择沉默。很显然,这是因为害怕投诉举报而丢了工作。更是由于我们一些政府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早已从“潜规则”变成“显规则”。这就使得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用工单位私下偷着乐,员工有苦无处诉、抱怨肚里咽,员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成了一种“常态”。

要让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政策真正落实到惠民利民上,必须严格落实政策规定。事实上,从以往很多情况看,每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都有一些企业对此“不感冒”。更有甚者,表面上看是认真执行了,但却通过明升暗降的方式应付了之,例如通过克扣其他福利待遇去填补涨工资所增加的成本,最后员工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面前颇感“口惠而实不至”。基于此,要想落实好政策,一方面固然需要广大职工强化维权意识,积极举报冷处理政府规定的企业,另一方面更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级工会主动深入各企业,给广大劳动者以权利救济。同时,在看到涨工资带来的正效应时,还须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负效应,防止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可能导致不少人就此失去低薪优势而失业。正因如此,政府在善意地积极提高最低工资时,一定要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就业状况,完善相关的保障机制,如提高失业保险金、消除就业歧视等等,以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从宏观角度来说,是进一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让劳动者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是拍脑袋来的,而是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这也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追求的是共享、是双赢。可以说,这几点提醒“猫腻”都是老生常谈。关键在于,不少企业经营者并没有把它完全作为自己工作的指南,需要政府劳动监管部门不断提醒、共同监督,严格执法,让更多的人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不是对政府的阳光政策感到担忧甚至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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