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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小官巨腐现象还需持续重击

时间:2014-10-16 16:15来源: 作者:雨默 点击:
一提到“小官巨腐”的问题,笔者相信不仅是北京、河南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大家一定还记得这样几则例子: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及受贿,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被法院判处死缓;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原处长李某,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

10月14日晚间,随着河南巡视整改情况的公布,2014年首轮中央巡视的11个常规巡视点和3个专项巡视点整改情况已经公布完毕。(搜狐网   10月16日)

笔者记得,今年7月,巡视组向北京市领导班子反馈情况时就曾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形势依然严峻,在各层级干部中存在腐败现象,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部门和领域的腐败案件相对集中,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

一提到“小官巨腐”的问题,笔者相信不仅是北京、河南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大家一定还记得这样几则例子: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及受贿,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被法院判处死缓;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原处长李某,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高达6000多万元,被法院判处死缓;湖南安乡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原主任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工资款800万,目前已被刑事拘留……由此可见,“小官”们大贪、巨腐的现象还真不占少数,正如网友描述地那样,这些现象就好像那些深藏在梁柱里的“白蚁”,应该被及时深挖硬祛。

这类人群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虽在官职不大,但在岗位却身处“要害”,所以更有机会为自己铺设贪污“温床”。 从近年来查处的类似腐败案件来看,这类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手中的资金拨付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进行敛财。

在这个物质横流的社会,单凭道德约束就能完全管好自己的人,实在甚少,特对是于手中有权力的干部,仅凭个人“自觉性”来约束欲望的膨胀,不是每个干部都做得到的。所以,刹住“小官巨腐”现象已刻不容缓,如何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实行有效管控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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