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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治社会 民众不可缺位

时间:2015-06-25 17:12来源: 作者:萧柏仁 点击:
我国的立法工作一直比较注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并把它作为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公众参与立法重要的政策依据。通过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是一个好的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参与不仅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更是法律社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为。它由买卖主体、买卖客体和买卖内容三要素构成。这个道理是为民众所熟识的。对于在打击拐卖儿童违法行为社会公众也积极参与其中。早在2010年,以微博为主要平台的网络打拐成为了的关注焦点,其主要特征在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而5年后的今天,关于“拐卖儿童判死刑”同样也是在微博圈成为关注度最高的话题。随着舆论的沸腾,此次刑法修正(九)草案拟修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对“买方”可以视情况进行追责,这无疑这也有社会公众的功劳。

就立法本身而言,这次刑法修正对于儿童这个弱势群体来说我们给他们的是一种迟来的爱。就事情本身而言这至少是一个好的开端,它表明我国在建立法治社会面前民众心声具有一席之地。

我国的立法工作一直比较注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并把它作为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公众参与立法重要的政策依据。通过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是一个好的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参与不仅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更是法律社会化的过程,立法过程的悄无声息必将导致执法过程中法的社会认可程度的低下。”可想而知在推进法治社会的同时民众参与是极其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是民众更好的参与立法。我需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等方面作出探索和努力,不断扩大公众立法参与的途径,不断丰富公众立法参与的形式,不断创新公众立法参与的模式,从而保障公众更加广泛、更加主动、更加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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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柏仁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15-06-23 14:06 最后登录:2016-07-0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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