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委组织部对干部交流做出新规: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中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同一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必须轮岗。(人民网11月16日) 对此,有专家分析,辽宁关于干部交流的新规,力度大,范围广,既能在多个岗位培养干部,又能防止一个干部在一个岗位“经营”多年出现廉政问题,因此能够有效促进干部建设和廉政建设,防止有的领导把部门当做“自留地”。 对于专家的乐观态度,我只能表示“呵呵”。准确地说,我只能认同专家的一半观点。“轮岗”有利于拓展干部的视野,提高工作积极性,丰满工作经验,因而对于培养和锻炼干部的意义,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至于说到“轮岗”能促进廉政建设,预防权力腐败,则未免太过高估。 “轮岗”是行政系统内的常规和普遍做法,但并非行政领域的专属名词,在企业内也频繁使用。因此从制度本意说,“轮岗”真正指向的是交流工作经验而引申出来的锻炼干部之意,很多时候,“轮岗”甚至可以视为即将提拔重用的信号,而非因“反腐”而生。其之所以与“反腐”联系起来,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反腐策略,其实是在反腐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下,基于理论层面的一种合理化想象的推测,而并无实践证明。 无需再重申的常识是,反腐的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即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而干部“轮岗”并没有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而只是进行了一次空间上的转移,于反腐何干?一旦权力不受限制,官员有能力将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兑换,那么他在一地可以腐败,同样也可以换个地方继续腐败。利益的诱惑是无处不在的,权力的高风险一直伴随官员的任职,不从根本上对权力进行规范,而只是在岗位上进行轮换,显然只是治标不治本。 或许有人会说,官员在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岗位上“经营”得太久,尤其是主政地方的一把手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物,很容易建立利益同盟,从而形成权力“家族化”、“集团化”,腐败起来更便利更猖獗,也不易监管。这种情况当然并不少见,但换个角度想想,“轮岗”就能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如今的官场基本上是开放性的,官员与官员之间的接触也非常频繁,除非从云南调到黑龙江,否则很难说有陌生感,而事实上,大多数的轮岗不过是省内或者同一部门的不同岗位之间轮换。另一方面,官员升到一定级别,大体都有相当强的适应能力和深厚的人脉基础,他既然能在原岗位如鱼得水,也就能在新岗位长袖善舞,一切都不过是时间问题,当然绝对不需要5年。 翻开绝大多数腐败官员的履历,我们都不难发现,他们其实都有着多次轮岗、多地任职的经历。而极为讽刺的是,每一次轮岗事实上都成了他们扩大腐败能量、提升贪腐能力的“飞跃”,新岗位成了新的“腐败阵地”。更需提醒的是,由于轮岗,一些贪腐官员的问题在尚未被察觉和发现之时,就已经拍拍屁股走人,“轮岗”反而是起到了掩盖的反作用。 没有理由不反对干部“轮岗”,但也不必过度拔高,甚至牵强附会。反腐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行动,比如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如反腐零容忍,发现问题就要立即查处,而不是用“培养干部不易”“影响官场稳定”等借口“保护”问题官员。指望“轮岗”来促廉,本质上是一种形式反腐、观念反腐,一来效果甚微,二来也容易遮蔽真问题。http://news.163.com/14/1116/16/AB6FQ87C00014JB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