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决定》,纳入第二阶段清理范围的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60件被废止,231件宣布失效,20件继续有效。《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人民网11月18日) 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7月,中央发布了第一阶段清理决定。这次中央又发布《决定》,标志着第二阶段清理工作顺利结束。 这次清理,不仅摸清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还给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和“健身”,使其变得“身轻体健”——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合计占到58.7%。根据此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汇编成册,以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执行。对不涉密或者可作解密处理且适宜公开的继续有效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古人云,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要实现有规可依,更要保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要加大党内法规的公开和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最大限度了解党内法规的内容,使每个党员知规、懂规、敬规、守规。相信以此次清理工作圆满结束为起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出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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