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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如此难产,到底难产在哪个环节

时间:2013-02-19 17:27来源:半壁江中文网 作者:李宝元 点击:
在书匠宝元看来,在中国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难以切实推行,最为关键的还在于“官本位,大一统”的僵化行政管制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政府的手伸得太长了,一年365天究竟怎么给职工放假,都需要国务院办公室统一敲定,各单位不能说了算,或说了也不算;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
  
  为“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刚要》要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
  
  看到这则新闻,书匠宝元觉得,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弄明白:
  
  (1)建立“带薪休假制度”的法理基础究竟何在?有关政策制定者是不是在法理上真正弄明白了“带薪休假为什么”的问题?在中国制定和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制度逻辑、特殊动因和现实条件及障碍究竟是什么?作为国际惯例的“带薪休假”制度之缺失与多年来泛滥成灾的中国特色休假“黄金周”究竟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因果关联性?
  
  (2)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究竟是一个在什么样法律层面运作的制度?究竟应该由国家那个部门(国务院那个部门或哪些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旅游局等)来负责落实?各部门怎么配合才能真正落实?不落实的责任应该由谁负?
  
  (3)为什么早在2008年就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要等到2012年才“基本得到落实”?这《条例》的权威性究竟何在?如此这般,这《刚要》的权威性又能让人如何相信?具体实施的“条例”都需要延迟12后才能“基本得到落实”,而更加粗线条、指导性、有弹性的“刚要”又怎么保障切实实施?这种“旅游休闲”该不是一个让国民等到“猴年马月”的画饼吧?!
  
  在书匠宝元看来,在中国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难以切实推行,最为关键的还在于“官本位,大一统”的僵化行政管制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政府的手伸得太长了,一年365天究竟怎么给职工放假,都需要国务院办公室统一敲定,各单位不能说了算,或说了也不算;有另一方面,该政府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他们又“缩手缩脚”、枉顾左右而言他,相互推诿、得过且过,各单位说了不算即使违法也没关。如果从根本上理不清“带薪休假”的内在制度逻辑和外在实施条件,抓不住要领,再多的“条例”或“刚要”都是百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冷得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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