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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服务被判无罪为何引发轩然大波

时间:2013-08-12 07:56来源:半壁江中文网 作者:李银河 点击:
  李某武、黄某亮、李某文三人,2011年因组织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被刑拘,实施逮捕,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三人有罪,经佛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南海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决定不起诉。2013年8月8日,佛山市南海法院对申请国家赔偿的李某武等

  李某武、黄某亮、李某文三人,2011年因组织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被刑拘,实施逮捕,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三人有罪,经佛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南海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决定不起诉。2013年8月8日,佛山市南海法院对申请国家赔偿的李某武等三人分别作出国家赔偿。(据“南方都市报”)


  在卖淫问题上,中国一直实行严刑峻法。全世界找不到几个国家会对淫媒判处死刑的,中国却实行了几十年。这就是佛山中级法院将原来判了5年徒刑的按摩中心老板改为无罪开释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


  在我写作《新中国性话语研究》一书的过程中,在卖淫管理一章引用过几个淫媒被判死刑的案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浙江省和广东省法院对两起组织、强迫妇女卖淫案件的审理结果:王国强、雷志勇、杨乾刚等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今天在当地被执行枪决,其他涉案罪犯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两起组织强迫妇女卖淫案审理结束,王国强雷志勇杨乾刚分别被判处死刑”,《人民日报》1996.6.19)


  案例二:“11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佟刚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包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陈莉、佟刚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没收财产金饰品9件和旁蒂克牌、雪佛莱牌轿车各一辆,判处其他被告2至15年有期徒刑。据查,从1995年12月22日至1997年7月26日,陈莉、佟刚和原富丽华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敬立共同预谋组织卖淫,制定了卖淫方法、收费、交纳抵押金、请假、罚款等制度,在原富丽华公司桑拿部经理李永春、杨亚政的协助组织下,先后采取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和控制卖淫妇女近百名,以公司的桑拿按摩房和贵宾房作为固定场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陈、佟获取巨额非法收入2600余万元。”(陈杰:“天津对一起组织卖淫案作出判决”,《人民日报》1998.11.24)


  案例三:“主犯胡开英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起诉时的第一主犯凡学勇,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今年35岁的凡学勇从1999年2月起,承租北京市海淀区太舟坞406号画眉山庄,注册成立北京画眉娱乐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去年8月18日,今年20岁的胡开英与凡学勇签订承包协议后,胡开英、凡学勇先后组织20余名卖淫妇女在画眉山庄猖狂进行卖淫活动至同年11月19日。3个月时间,胡开英以每月支付承包费人民币12.1万元的方式,共上缴凡学勇卖淫收入36.3万余元。胡开英亦得到卖淫收入5万余元。另外,胡开英还于1999年11月间,在画眉山庄多次组织卖淫妇女向嫖娼人员进行诲淫演出。法院今天还同时宣判了北京华山酒店娱乐城经理董智全等5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和北京铁道大厦燕园康乐中心刘彦斌等5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涉案的10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北京公开宣判特大组织卖淫案”,《人民日报》2000.9.26)


  此次按摩中心老板在被判5年徒刑后上诉成功,无罪开释,并获得国家赔偿,佛山中级法院的判案依据是刑法中将卖淫行为定义为“性交”,而该按摩中心发生的交易并不含性交,只涉及女性用手、口和胸接触男性生殖器。


  这件事该如何看?


  首先,应当将性行为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应当包括阴道交、肛交、口交、手交。有一些地方法院例如北京法院就是按广义来定义性交的,所以他们的意见是此类情节卖淫嫖娼成立,淫媒应当入罪。狭义的性交则只包括阴茎阴道交。佛山法院就是按狭义来定义性交的,所以他们认为没有性行为发生,卖淫嫖娼不成立,按摩中心老板不应入罪。这一判例的有趣之处在于,它是严格抠法律条文的,而且是按性行为的狭义来定义性交的。这个判例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此类服务只要不涉及阴道交就不必入罪。虽然从学理上讲,对性行为做这样的狭义解释是不正确的,但是从细抠刑法条文、在量刑定罪时用最有利于被告的狭义来解释刑法条文,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也不失为一种很专业、很有效的辩护。


  其次,过去我国对淫媒的处罚是过重了。量刑轻重应当在各国间做横向比较:性交易合法的国家不必说,在那些性交易不合法的国家对淫媒如此重(死刑)的惩罚也极为罕见。


  最后,我国针对卖淫嫖娼的法律政令已经严重脱离现实。它是全体国民基本对性服务没有需求的时代的法律。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全国实行低工资和高就业政策,所有人的工资都刚刚够糊口,对性服务的需求尚未形成,所以对卖淫嫖娼的严刑峻法得以实行。八十年代以来,一方面,人们手里有了闲钱,诱发了富裕人群对性服务的柔性需求(奢侈型需求);另一方面,多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男女婴儿比例为约120:100)的后果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它造成的女性配偶数量绝对短缺,在贫困人群中造成了对性服务的刚性需求(匮乏型需求)。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无论法律多么严峻也无济于事。三十多年来,对卖淫嫖娼的严刑峻法已经失去震慑效力,性服务业已渐呈失控态势。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法律遇到了法不责众的局面。针对卖淫嫖娼的严刑峻法不但日益丧失可行性,而且它能够造成的问题(卖淫业黑社会化、警察腐败、官员腐败、性工作者大量沦为抢劫强奸谋杀类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比它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多。基于这一分析,卖淫非罪化是最佳选择。我们的政策应当改变为所有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卷入。与此同时,在为性工作行业从业者提供其他就业机会和专业技能的方面下功夫,用长期的艰苦的努力解决男女不平等、贫富不均、人口性别比失衡等问题,从而真正降低国民对性服务业的需求,以期最终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消灭卖淫现象这一目标。


  这就是佛山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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