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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盐被罚,谁是违法者?

时间:2014-10-20 10:03来源: 作者:胡匆聪 点击:
黄先生夫妇将在郑州开餐馆未用完且并没有过保质期的食用盐带回同一个省的新郑市,被当地盐业管理部门以跨区域用盐为名,没收了部分食盐并罚款200元。当地这种做法,与湖北先前的红头文件卖香烟的做法实质上不无二样,都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但前者与后者相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2014年10月18日新华网)

黄先生夫妇将在郑州开餐馆未用完且并没有过保质期的食用盐带回同一个省的新郑市,被当地盐业管理部门以跨区域用盐为名,没收了部分食盐并罚款200元。当地这种做法,与湖北先前的红头文件卖香烟的做法实质上不无二样,都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但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违规,但河南的这种做法就是给地方保护主义强加上了一个制度保证,而且还在对违反不合理制度的人进行处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作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国家早就出台相关规定加强了对食盐经营的管理,对食盐生产、销售、存储和运输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群众使用食盐的范围和渠道,条例只作出了不得使用私盐的规定。从法无禁则可行的角度上说,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老百姓就可以做,其行为就不应该视为违法行为。国家食盐经营法并没有做出老百姓买盐和使用食盐必须受区域限制,就说明黄先生夫妇的行为并不违法,就不应该受到没收实物和处以罚金的处罚。

反过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者和执行者,虽然其有权制定具体的法规,但其所制定的地方法规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基本遵循,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和凌驾于其之上。如果地方法律法规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出入而且还执意执行,那其行为就算是违法行为。

同时,对这种违法的地方法规还继续执行,并用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那这种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如果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的话,那还有恣意妄为的执行这种错误的制度就是错上加错,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实,从当地地方政府的错误做法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来看,根源还是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实质上还是政绩观偏差所致。食盐为老百姓生活必需品,每个人都离不开,其消耗所带来的市场价值对于壮大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发展也是一项不少的产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垄断式经营,可以让一些缺乏竞争力的本地企业得以有生存的市场,也为当地GDP壮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给官员的政绩提供了保障。

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尽职履责的重要前提,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基本职责就是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打政策擦边球,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严格执行上级要求,把中央的政策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到基层。(文/胡匆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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