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伪职业足球在中国二十年的教育,我逐渐学会了辨析“假球”和“默契球”这些专有名词之间的细微差别,甫一听到,都感觉不可思议且义愤填膺。对于那些骗子掮客,绳之以法是刻不容缓的。然而这些场景一再重现——十多年前,“渝沈之战,绝对假球!”之类的标题,让我无比震撼,可是震撼完了之后,哪怕我们都没忘记这样比赛的存在,我们也只能在无可奈何中继续承受着。
所以社会公认:球迷是中国最苦逼的群落。现实的不堪与肮脏,或许你还能找到一些办法排遣和缓释,可足球本来是给大家一个闲暇时聚众的机会、让社会群落在聚众的环境下找回部分心理平衡,然而中国足球显然只有让你心理更严重失衡的作用。
如此的弄虚作假,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手段拙劣嚣张,所以有人说天津辽宁这样的“默契球”,“比‘假球’技术含量低多了”。在严格的职业足球环境里,如此职业比赛,呈现给观众的就是一种具备观赏价值和地域归属感的产品,从而换取观众支付的门票现金、通过电视观看的收视率,并且将这些关注度在第二级市场上形成转化,得到广告赞助收入。社会契约关系,是职业体育商品化的属性组成。
天津辽宁的比赛,倘若被认定是“默契球”,那么就是对所有观看这场比赛的现场观众、电视观众以及中超乃至足球所有观众的一次欺骗。这样的欺骗,本质上和售贩假冒伪劣产品,有何差别?
如何对待这样的问题比赛,早已不是一个中国足协风纪问题,而应该是对违背社会契约关系嫌疑行为的深入调查。这是公检法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个像中国足协这样的行业管理机构,假如注重行业的规则建立,势必会有相应的条文,来针对这种“默契球”或者“问题比赛”,而不需要一旦发生丑闻,总是被媒体或者球迷推动,最终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做出应对。倘若像天津辽宁这样的比赛确实洁白无瑕,中国足协也应该第一时间主动应对,来控制失实新闻的传播,维持行业以及自身形象。
我相信对于类似嫌疑问题,中国足协的各种条文和管理规定里,肯定有相应的调查乃至惩处措施,否则这几年打假杀赌扫黑反腐的风暴,等于白刮了。另一方面,基于对中国足协的认识,有这样的管理规定,能否执行,绝对是疑问。现在的情况是,中国足协能否对这场“问题比赛”有及时反应,都是个大问号——卡马乔和615丑剧的阴云,还远远没能揭过去,这个管理机构在应对这样的危机问题时,毫无公关手段,遑论拨乱反正的能力。
和一些国际体育管理机构相比,类似危机发生时,不是没有可以参照的先例。NBA有明文规定,对消极比赛的惩罚,上赛季打进总决赛的圣安东尼奥马刺队,就因为联盟赛程安排对球队不合理,背靠背比赛球队精力不济,波波维奇安排了非最强阵容出战,结果被罚。2009年12月,狼队和曼联的联赛,较上一场更换10人先发,明显对客场挑战曼联采取放弃姿态,两个月后,英足总罚款狼队25000英镑。
足球之外,2010年4月,丁俊辉在欧巡赛对梁文博时,被认定“消极比赛”,罚款2000英镑;田径自行车等项目都有过先例。最着名的,莫过于2012伦敦奥运会羽毛球的“消极比赛”,如今仍然是中国羽球界及媒体界的一段公案。
有规定可以遵循,有案例可以参考,只是中国足协有规定怕也难以执行。
不过从一个更大视角看、在公众层面上,对于“默契球”的认定,尤其如何惩处“默契球”以及“消极比赛”,伦敦2012留下的阴影,折射出的更是社会文化差异——“默契球”、“消极比赛”以及“假球”,实际都是利益驱动,如果伦敦2012的中国羽球选手不应该受罚、受罚不公平,那么中超或者CBA出现“默契球”,是否就该受罚?
我们很容易上升到一种自以为是的道德高度,去审视职业体育中的欺骗行为,却没能用社会哲学去分析这些现像。倘若为国效力的国际舞台上出现的欺骗行为,遭受惩罚就是“不公平”,规则倘有漏洞、规则制定者愚蠢,那么去利用规则就是有理的,凭什么国内比赛牵涉到的并非国家利益时,这些职业体育人的行为就“道德败坏、唯利是图”?
谁又比谁高尚?抑或为国争光,可以成为体育欺骗的一种道貌岸然的幌子?
非黑即白的绝对二元对立分析问题,造成中国社会没有继承,只有不断的推倒革命。但是在诚实与欺骗的体育道德问题上,游离其间的灰色地带是难以容忍的。
体育是直指人心的普众行为。体育不能容忍欺骗,不论利益有多么崇高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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