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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开房丢枪岂能用“暂时失控”来“了结”

时间:2014-05-26 21:48来源: 作者:刘洛妍 点击:
其实,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对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有这样一段释意: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必须实行枪支集中保管,严格执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

5月23日,有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影响恶劣”。次(24)日,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5月23日,天涯社区等论坛网帖反映“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影响恶劣”。经合江县公安局查实,该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属实,枪支已经找回,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已对许江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就网帖反映的其与女下属开房和与一私企有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合江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其实,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对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有这样一段释意: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必须实行枪支集中保管,严格执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并逐步采取专用枪支保险柜和枪锁等技术防范措施。

那么,明显,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并丢枪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又怎么能被称为只是“暂时失控”呢?

在此,这位交警究竟是“丢枪”还是“枪支失控”?还需要专业人士来为之界定。只是, “枪支失控”,失控的不是枪,而是携带和管理枪支的人。按规定,“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许江违规携枪外出,这是谁给了他带枪外出的“机会”呢?大概,合江县交警大队明显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吧?

笔者不禁想说,民众不是傻瓜,企图用“枪支失控”来蒙蔽公众显然不行。这样的用词只能说明官员企图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对于这件“丢枪”事件还当深究,以还广大民众一个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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