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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悬而不赏实则已涉嫌违法

时间:2014-07-24 06:27来源: 作者:晏扬 点击: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条款界定了两种情形:如果失主(权利人)事先没有悬赏,当他领取遗失物时

重庆晚报近日报道的《12万元手机丢了》一事有了结果:自称捡到手机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将手机还给了失主张先生的弟弟。对于此前张先生承诺的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张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当记者与张先生联系时,张先生也一直不作正面回答,只是表示这件事让他有些心不甘,让记者“问派出所”。

“拾金不昧”一直被赋予浓厚的道德色彩,人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也往往着眼于道德、诚信的角度。新闻中的张先生,丢失贵重手机时急吼吼地寻找,不惜开出巨额悬赏,可当手机失而复得,他就一点都不着急了,以各种理由回避酬金问题。

对于张先生“悬而不赏”,大多数网友同样是从道德、诚信层面进行谴责。事实上,在现代法治社会,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失主张先生言而无信,其实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条款界定了两种情形:如果失主(权利人)事先没有悬赏,当他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遗者支付“必要费用”;如果失主事先悬赏,当他领取遗失物时就应该兑现承诺,支付酬金。

应该说,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张先生应“依法”向田先生支付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否则涉嫌违法。严格一点说,按照“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表述,田先生将手机交还给张先生的弟弟时,就有权索要酬金,一手交钱一手归还手机;如果对方拒绝支付酬金,不履行承诺,则手机应由派出所暂时保管,不应该立即归还给失主。

联系到此前成都一名男孩捡到钱包后向失主索要酬金购买自行车一事所引发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拾金不昧的法律问题作一番梳理:

一、拾遗者将遗失物“无偿”归还给失主,这是最为纯粹的拾金不昧,是值得大力提倡和颂扬的高尚行为;二、拾遗者在归还遗失物时,有权向失主索要“必要费用”,包括保管费、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等,失主也应“依法”支付这些费用;三、在“必要费用”之上,拾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更多酬金,但须以失主自愿支付为原则,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四、如果失主事先悬赏,则应按照悬赏金额向拾遗者支付酬金;五、如果拾遗者隐匿、占有他人遗失的财物,轻则涉嫌违法,重则涉嫌犯罪。

法律上规定失主应向拾遗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或酬金,相当于在“昧”与“不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失主与拾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毕竟,我们不能奢望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适当的酬金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而像失主张先生这样“悬而不赏”、言而无信,其作用恐怕只会鼓励非法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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