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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自残、自杀”证清白何时休

时间:2014-07-29 11:46来源: 作者:挚爱无痕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两起事件的当事人为何没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是口头上一味

据7月27日成都商报报道:四川达州男子7月23日因涉嫌非法营运,被达州运管部门暂扣车辆,后多次到运管部门索要车辆未果的情况下,用刀剁下自己手指以证清白。(据 7月27日 《 成都商报》)

此事也让笔者想起了7月23日《新京报》报道的湖南蓝山县61岁下岗职工陈作雄骑两轮摩托车在东门桥头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被运管所暂扣,后为证清白在运管所三楼办公室自杀身亡的事件。

纵观两起事件,均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己申述,辩解未被执法人员采信,认真复核的情况下,当事人万般无奈之下做出的极端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两起事件的当事人为何没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是口头上一味的要求“还车”,“我没有跑黑车”,却没有展示足够的理由和用正式的形式提出来。最终无奈之下用“自残”“自杀”来证清白。为何会这样?笔者认为冲动是一方面,但归根结底还是法律意识淡薄。全国普法实施到今天已经是第六个五年计划了,国家在这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又有多大提升呢?全国普法的实施者在实施过程中的短板、不足、不完善的地方是否有改进措施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作为这两起事件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否是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呢?是否是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是进行认真复核了呢?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为当事行政机关是否是查清了违法事实呢?

事情的发展结果告诉我们:执法人员是做的不够好的,是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至少是有瑕疵的。国务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整10年了,法制政府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我们的个别执法人员是“顾小家”,“舍大家”。心里装的不是人民,而是人民币,如果心里有一点点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一点点以人为本的良知,有一点点爱民为民之心,一幕幕自残自杀证清白的悲剧也不会上演。

“自残,自杀证清白”证得了清白吗?笔者认为是证不了的。所以我们要珍爱生命,在法制社会,要不断的提升法律意识,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更应该依法行政,以人为本。“自残,自杀证清白”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身体和生命,损害的还有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损害的还有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法制社会“自残,自杀证清白”何时休?还需要我们在法制政府,法制社会建设的道路上做出共同努力!(文/挚爱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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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梅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5-03-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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