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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玩忽职守的底气从何而来?

时间:2014-08-18 15:46来源: 作者:胡三金 点击:
对于“玩忽职守”,我们都不陌生,“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因纠纷,用铁锨将3个邻居砍伤后逃窜。派出所副所长接110指令,带民警到现场处理警情时,既不提取证据,也不询问报案人。致嫌疑人于2013年8月19日下午,流窜到安阳市一公交车上,制造了3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8·19恶性案件。8月16日,内黄县法院认定内黄县公安局马上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大河网  8月18日)

对于“玩忽职守”,我们都不陌生,“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此次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些领导干部在自己的从政生涯中,只在乎自己手中的权利有多大,从不看重自己肩负的责任,以至于在责任面前不敢担当,最终导致“玩忽职守”的恶果。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往往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活秩序。

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权者没有摆正官员的姿态,没有坚持走人民群众的工作路线。把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抛在脑后。只吃人民粮饷,不为民办事,高高在上,玩忽职守。把工作看得很轻松:整天坐坐办公室,听取民众声音。这种“守株待兔”的工作作风不知耽误了多少民生问题的解决。

长期以来,对玩忽职守犯罪可以说是“举得高、落得轻”。比较而言,提起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犯罪,百姓无不切齿痛恨,而对玩忽职守犯罪,尽管其形势严峻,动辄造成巨大损失,但由于行为人大多是出于过失,主观恶性小,不进个人腰包、不为私,易于博得世人的同情,故而缺乏一种对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责氛围。

广大党员干部须知,职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甚至是只享权不担责,必定会因为“玩忽职守”酿成大祸。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敢于负责的精神,时刻牢记责任和使命,勇于在践行群众路线的道路上担好责、服好务,成为百姓称赞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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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金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14-06-09 16:06 最后登录:2017-12-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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