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无数贪官纷纷落马,让广大群众拍手称快,让普通公职人员看到了前途和光明,人们终于深刻地了解到什么叫“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尤其是在节假日前后,纪检部门不断发声,禁止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消费等腐败行为,每次都有人因此而落马。可以说,中央的决策是好的,也是对的,值得点赞。但我们对于一些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反腐固然重要,但有人假借反腐之名,肆意剥夺职工本来应该有的福利,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反腐是否是说要取消职工本应有的所有福利?反腐能否将反职工福利划等号? 笔者认为,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将反腐等同于反职工福利。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力法定。那么,对于干部职工应有的福利,不管是生病住院也好,还是逢年过节也罢,作为一个单位,发点“小利”本来应该在情理之中,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会有“礼轻情意重”的重大妙处,既可以促进团结,又可以激励工作,何乐而不为呢?然而别有用心的个别人,将这种“小利”扩大化、污浊化,使本来的福利变成了“腐利”,进而出现“一条鱼腥了一锅汤”的现象,让职工本该享受的福利蒙羞。 在当下,反腐的大环境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和感受到,单位职工的一些正常福利,如职工应该享有的健康体检、对工作积极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等等,都被一一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虽然都还在认真地工作,没有因此而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但心理上总有着难以诉说的“痛”,对于腐败,是一些贪官的不法行为,为何要让普通干部职工来跟着“受罪”,甚至替他们背“黑锅”?可以说,绝大多数基层干部职工是好的,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年下来,就这么几个节假日,不要求发什么过多的钱物,但在节假日里,发一点能够喝上一杯浊酒的“小钱”应该不算什么吧,也不为过吧? 时下,各级部门都加强对财物的监督检查,这是好事,但对于一些普通的职工福利,也被过多地剥夺,这样做就变成了坏事。如在上一级部门检查下级时,以“没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发的钱外,一律不能发”为由,简单而粗暴地将职工的福利剥夺了。这样做有好处,可以杜绝乱发财物的现象,但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是否可取呢?是自己为了完成检查任务,怕担当检查失职的责任,还是过度曲解中央要求的本意呢? 反腐和反职工福利,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对于一些变向、变味的福利,应该像反腐一样反之,但对于一些普通员工应该享受的福利,不能一律加以反对,如果将职工所有的福利通通判“死刑”,大有“讳疾忌医”的味道,这样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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