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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礼金罪让“礼尚往来”不再冠冕堂皇

时间:2014-09-28 09:25来源: 作者:李达 点击:
按照现行法律,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而我国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京华时报9月28日)

按照现行法律,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而我国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在现实中,官员“礼尚往来”并没有明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人情之间由薄到厚的过程,此次拟定“收受礼金罪”为官员关上了受贿之门,让礼品礼金成了烫手的山芋,让官员们不敢在伸手。

很多领导干部也心存忧虑,担心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假借“礼尚往来”之名施放“糖衣炮弹”,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俘虏”。反腐败的实践表明,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很多落马官员感慨人走茶凉,就是这个道理。平常的日子,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保持清醒头脑,认清一些别有用心者的企图,但在很多节日里,因为披上了人情、礼仪的面纱,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失去警惕,面对送礼者错误地认为“过节不能扫人家的兴”,给别有用心的人行贿提供了可乘之机。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礼尚往来应是礼貌,交往,尊敬,拜访,适宜,崇尚的意思,就是说,为人要相互尊敬。这样,人际交往才能平等友好地在一种良性循环中持续下去。因此,《礼记》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所以,礼尚往来要建立在纯朴道德基础之上,回归本真。错误的“礼尚往来”习惯和风气,不但损坏了党员干部的自身形象,而且还脱离了群众,降低了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改变“礼尚往来”这种不良习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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