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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马航客机失联事件赔偿问题

时间:2015-02-09 06:06来源: 作者:航空法教授 点击:
MH370至今杳无音讯,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机上200多位乘客家属的心。目前,多国组织的联合搜救仍在进行,对航班失踪的原因也有多种猜测,而随着马航慰问金的发放,一些后续赔偿问题也成为舆论焦点。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航空法专家刁

MH370至今杳无音讯,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机上200多位乘客家属的心。目前,多国组织的联合搜救仍在进行,对航班失踪的原因也有多种猜测,而随着马航慰问金的发放,一些后续赔偿问题也成为舆论焦点。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航空法专家刁伟民律师等专家,对马航失联事件的相关赔偿问题做以解答。

问题1 如果遇难赔付标准是什么?不管有无过错,航空公司都要赔

“由于目前马航航班仍处于失踪状态,所以该以何种方式索赔,以及理赔的内容有哪些还很难确定。 ”曾参与多起民航诉讼案件的刁伟民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在航空事故中,对于生还的旅客,可申请精神赔偿及抚慰金;对不幸罹难的旅客,则应根据具体航班情况(国际航班还是国内航班),按相应规定来进行索赔。

刁伟民表示,如果是国际航班遭遇空难,且涉及国家已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下简称公约),那么伤亡者家属的索赔应依照该公约进行。“按照公约,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

记者了解到,上述公约目前缔约国共有105个。根据该公约,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航空公司)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如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也就是说,对因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时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

据介绍,中国和马来西亚,即此次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属国均为公约签约国,所以如果最终确定飞机遇难,马航应按照此公约的规定对机上乘客家属进行赔偿。

问题2 飞机找到之前可否先行赔付?如国内法有要求,要赔付

14日,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历史上曾有飞机失联60年,希望公众要有心理预期。那么,如果飞机短期内无法找到,能否先行赔付?

根据上述公约第二十八条,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对其迫切的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扣除。

问题3 特别慰问金属于什么范畴?应该与赔偿无关

11日,马航在北京为乘客家属发放了3.1万元的特别慰问金,起初不少家属不敢领取。而在马航声明不会抵扣将来的赔偿后,家属们才开始放心排队登记。对此有律师提醒,家属在签收任何款项时务必看明细则,不要随便签附加条款。

特别慰问金究竟属于什么范畴?家属该不该领取?刁伟民律师分析,特别慰问金应该属于航空公司的善意资助,完全出于自愿原则,与赔偿无关,所以家属可放心领取。但另一方面,发放慰问金也并不代表马航承认存在过失。“因为确定航班事故的原因很重要,只有事故定性后才能正式进入理赔程序。例如法航 447次航班失联后,理赔3年多之后才开始进行。 ”刁伟民说。

问题4 赔偿数额根据什么确定?罹难者的余生收入,各国差距大

在以往的航空事故理赔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常常见诸报端。

刁伟民表示,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上述公约中的非限额赔偿原则。目前,在欧美等国家通行的无限额赔偿,采用的计算依据是“余生收入法”。所谓“余生收入法”,是指死伤者的年收入(现有的和将来可预期增加的)×预期寿命的年数(一般到60岁)-死伤者自己的开销和税款=实际赔偿数额。由于欧美国家个人的纳税记录非常完整,计算其余生收入数额并不复杂。但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难计算出一个具体数额。

此外,巨额赔偿也往往是航空公司无法接受的,所以公约确定的其实是有条件的非限额赔偿原则。

据了解,在2013年的韩亚航空事故的索赔过程中,曾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如果空难重伤员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额预计达数百万美元,甚至接近1000万美元。如果在亚洲,赔偿额可能少得多,甚至相差百倍。

11日,马航在北京为乘客家属发放了3.1万元的特别慰问金。

解读

如果真是遭遇恐怖分子要怎么赔?

在不能确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因而飞机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吉隆坡国际机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索赔对象。

1.如果马航有失误赔偿“无限额”

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如果MH370最终确定遇难,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虽然说是无限制,但是具体理赔过程中还是会对损失有一定的估算。在欧美国家,根据上不封顶的原则,只要有足够证据,家属甚至可以得到遇难者预计工作期内的所有经济收入总额作为赔偿。但很多发展中国家,无法做到这一点。

2.如飞机出故障另案起诉制造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是航班飞机本身出现故障,导致航空意外发生,那么旅客家属还可以追究波音公司的责任。如果最后被查出是波音公司的过失,那么家属可以另案起诉波音公司,进入司法程序。

3.如遭遇恐怖袭击需要多国协商

依据上述公约,对于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一是损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二是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因此,如果是遭遇恐怖袭击或被军方击落,马航将不需要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而这样的情况也将十分复杂,最终赔偿将在国际协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相关概念

1.  10万“特别提款权”是多少钱?

记者了解到,上述公约中提到的10万“特别提款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国际诉讼索赔专家、“跨国空难索赔第一人”郝俊波律师表示,特别提款权的计算很复杂,而且是变动的,应按判决当日的货币价值来计算。通常,空难案几乎都是调解结案,实际给的都是整数。目前,国内一些律师初步估算的赔偿金额大约为120万元人民币。

对索赔时效,郝俊波律师认为,根据公约,索赔在确认空难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就可以。乘客可在飞机失去联系的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当然宣告死亡只是个法律程序,如果两年后乘客安全回家,可撤销死亡宣告。

2. 应该在哪起诉?有5种选择

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向目的地的法院提起。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

这就意味着,国际航班乘客或家属决定在哪寻求赔偿有5种选择:乘客国籍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机票合同签订地,航空公司所在国及航空公司业务主要发展国。本篇文章来源于2014年03月17日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http://www.fabang.com/a/20140317/64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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