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初,贵州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犯,后被判处死缓。20年后,今年8月11日,贵州省高院经再审宣判杨明无罪。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杨明获赔203万。 又是一个无辜的人坐牢20年才得以还其清白,从“呼吉乐图”的案子到“河南男子10年冤狱”的案子,直至最近的一起17岁女孩子无辜坐牢13年的事件。仿佛所有的此类冤假错狱案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流程:结案、错误、赔偿、道歉。笔者不禁想问,这些牢狱之中的艰苦岁月,这些年的人生自由,这些年所遗失的亲情友情,这些年给家人所带来的影响损失,是不是就是可以用钱财弥补的呢? 判案需要证据,需要当事人的承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亦或者是没有当事人的亲口承认,笔者不禁疑惑,这些人又是怎样执行了最终判决的呢?是不是又是一段屈打成招的故事,一些威逼恐吓的恶行呢? 女孩子“被入狱”遗失的是最美好的那段韶光,男孩子“被入狱”同样丢失了那些年少葱茏的未来。很早以前就有人说过,钱不是万能的。这些毫无过错的人在经受了在监狱的所谓教育的时候,在虚度了这么多年华之后,数以百万计的赔偿难道真能弥补?但是,缘何每一个“被入狱”案件最后都可以以一笔钱财和来自国家的标榜着还你清白的问候而完美落幕?笔者想,大抵是因为事情已经发生,往事不可重来,当钱财和清白在牢狱外向他们招手,没有哪一个人可以不感恩戴德,可以回答一句否定。 但是,人人是平等的,我们的国家是我们所有人的爱戴,我们拥有着,这些人却失去着,这些不平等又如何弥补?笔者希望,所有的执法者可以有一颗以己度人的心肠,不要为了所谓的任务,上级的威逼或者是与其他单位的年终考核“较量”就将这些无辜的生命推向牢笼与囚禁。笔者更希望,公检法部门应该像象征法律的天平—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