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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切不可把心思用在拿捏员工上

时间:2013-08-28 09:01来源: 作者:石飞 点击:
  在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工作的张女士生育以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近日,顺义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9000余元。(8月26日《京华时报》)

  在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工作的张女士生育以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近日,顺义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9000余元。(8月26日《京华时报》)


  解除张女士的劳动关系,企业的理由是,未婚先孕——她如果坚持生下孩子,公司会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坚持生下了孩子,公司即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因为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中并未显示“在员工未婚先孕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当地劳动仲裁委不支持企业的主张,也说明该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合法。


  既然问题的是非曲直明朗了,按说,企业应该收回成命。但是,他们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坚持拿捏员工的恶念不动摇,一招不行,再换一招。又改口称张女士存在连续旷工行为,向顺义法院起诉,坚持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赔偿金。真实的情况是,所谓张女士的“旷工行为”,是企业造谣诬蔑,人家是在怀孕后,正式向公司请假的。故而,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不属于旷工,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判决该企业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余元。


  在笔者看来,该企业之所以想着法子拿捏张女士,并且不惜采取无中生有故意中伤的手段,非将其扫地出门而后快,原因不言而喻,因为,女工生育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在90天的产假休养期间不能为企业做贡献,工资还要照发。未婚先孕,一般是指怀孕之后才结婚。这虽不值得提倡,但也无可厚非(违反计划生育法、早婚早孕另当别论),当然应该享受产假的相关待遇。即使女职工非婚生育,依法也应该允许休产假,只是休养期间不发给工资而已。显然,以未婚先孕为由,“炒鱿鱼”,既缺乏人性化,也于法律法规不符。


  近年来,媒体时报道,女工因为怀孕和生育或被降薪或被调离管理、技术岗位,甚至被辞退。譬如,前不久,广东某企业,就是因为女工怀孕被从技术员岗位调去当清洁工刷马桶,结果被迫辞职。


  人性化管理、关爱员工,是现代企业管理者的基本素质要求,只有这样做,才能赢得员工的心,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企业也才能不断发展。如果反其道而行之,老是在“拿捏”员工上费心思、出恶招,其结果只会丧失凝聚力,人心涣散,企业只会举步维艰。


  一个企业是这样,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何尝又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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