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书立说”是神圣而高贵的事业,从业者用劳动换来的稿酬不能养活自己,绝非正常。《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但还需更具体、更细化,否则很易落空,以致事与愿违
近日,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是将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从原来的每千字3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
其实这是一个迟来的消息。要知道,中国的稿酬标准,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仅变动过3次,现行的稿酬标准还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这么多年来,中国的GDP涨了多少,物价又涨了多少?唯独稿酬标准一直不变。
我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发表作品,当时我每发一篇千字文之类的文章,大体上能得到三五十元不等的稿酬。可那时我作为一名大学毕业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每月工资也就五六十元,这就是说,当时一篇千字文的稿酬可以顶上大半个月的工资。所以,我记得就凭我的稿酬收入,基本可维持我当时三口之家的家用。可如今,一篇千字文,所得稿酬高一点的会在几百元左右,但大多只有三四十元左右。众所周知,现在这三四十元,不要说只是一般人的工资零头的零头了,就是与“最低收入”标准相比,也是零头的零头了。仍以我个人为例来说,最近几年,我每年在报刊发表的文字都以10万计,另还有原创的整本着作出版,但得到的全部稿酬,不要说维持家用了,就是做零花钱也不太够。正因为这样,看到《办法》,我作为一个写作者,第一反应——这是好事,因为现在的写作者,包括作家,都需要在劳动价值报酬上获得尊严!
然而,我是一名出版社的职业编辑,我深知现在新闻出版业的内情,所以在稍微细看了这个《办法》后,心中又生出一些担心。
现在多数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经过改制后都变成了企业(至少是企业化管理),而其中一部分经济效益并不好,甚至有的只是勉强撑着;另外还有一些学术性和公益性的媒体,它们本身就不挣钱,也没钱。如果真照这《办法》执行,其后果只会有两种:一是关门,二是开空头支票,最后使这法律性质的《办法》事实上沦为废纸。
当然,经济效益好的大报、大刊和出版单位也是有的,对于他们来说,多付给作者一点稿酬是能做到的。但是按照《办法》,我担心他们仍不会多开稿酬给作者,作者最终只会“空欢喜”一场。因为《办法》规定的每千字100—500元的标准,跨度实在太大了,处于强势地位的媒体与出版者,一定不会“傻乎乎”地就上限而不就下限的。
因此,我认为《办法》应该在稿酬标准上更加细化,如对于一些学术性和公益性的报刊,是不是可以例外?对于一般报刊,也不能一刀切,如在每千字100—500元的基础上细化:地、市发行的报刊100—200元,省、市发行的报刊200—300元,全国发行的300—500元。据我所知,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其报刊稿酬标准也是因发行范围不同而不同的,并不是全国一刀切。只有这样,才更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
如果说与“基本稿酬”标准关系最密切的是广大的一般写作者,那么“版税”则与作家和专业学者利益最为密切。对于“版税”,《办法》拟将提高到5%—15%,但是不知为何版税的起征点没有提高。现行的起征点是800元,且征收比例是20%。这个起征点和比例当年制定时,与整个社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一致的,今天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早调高了,为什么版税起征点不能相应调整呢?再则当年制定这样的版税起征点和征收比例时,全国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差不多,但是现在全国不同地区,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消费水平,差距很大,还这样全国“一刀切”,显然也是不合适的,至少应该将全国大体上分成几类地区,具体做出不同的规定。
“着书立说”原本是神圣而高贵的事业,从业者是人类精神长旅中贡献心灵和智慧最多的特殊人群,然而今天他们用劳动换来的那点稿酬却不能养活自己,这种现象绝非正常。《办法》无疑要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但是我以为还需更具体细化,否则很易落空,以致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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