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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法官降职给社会普了个什么法

时间:2014-04-30 09:34来源: 作者:刘雪松 点击:
和解是处理民众之间类似矛盾冲突最好的结局。为什么在一个法官与一个保安身上,却成为民众眼里最糟的结果?关键正是这个执法的身份。是人们对掌握法治天平的法官,以及他身后的司法机关,有着表率性的期待;是对一个副处级人民公仆,有着与普通百姓不一样的

云南高院副庭长黎泰军前些天在小区门口殴打保安的视频,曾经令围观者触目惊心。人们还没为这位法官缘何如此盛气凌人而想明白,昨天,黎泰军所属的云南省高院的“撤职处分”决定,再次令舆论一片哗然。

对外公布的这份决定表示,“黎泰军同志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云南高院决定对黎泰军给予撤职处分,从副处降为正科;其担任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的撤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说是撤职,其实是降职。云南高院将降职这个轻拍的处理结果,表述成严厉的撤职处分,可谓用心良苦。虽然文字上没有太大的漏洞,但是,其微妙之处在于,撤的是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还在,只是向下调低了一档。

云南高院的这份处分决定,给关注这起事件的广大民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它带给人们的客观感受是,原来凑足了钱,是可以什么人都能打的。甚至可以将想打的这个人拖着走,打到跪下来求饶的地步。

事实上围观者这样的想法,还是显出了情绪化了的稚嫩。首先有两点值得推敲:一,假如你打的是法官,光凑足了钱可能不行。二,假如你没有可以往下调一档的官职,钱之外,你拿什么去抵充?

和解是处理民众之间类似矛盾冲突最好的结局。为什么在一个法官与一个保安身上,却成为民众眼里最糟的结果?关键正是这个执法的身份。是人们对掌握法治天平的法官,以及他身后的司法机关,有着表率性的期待;是对一个副处级人民公仆,有着与普通百姓不一样的要求。这也正是被打的保安答应,但围观的民众不答应的原因所在。

云南高院的处分决定表明,打人的法官依然可以继续坐在庄严的法官席上,判定别人是犯罪还是犯错,是赔钱还是坐牢。这场“普法课”,看上去是息事宁人,但像极了私下交易。它是一场金钱与施暴的勾兑,是一场法治与人格的交换,更是权力与违法的抵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总则第三条,在白纸黑字上如此表述: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所谓“基本准则”,应当就是作为一名法官,符合法官身份最起码的要求。遗憾的是,法官黎泰军没能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倒是司法机关这样的处理,为黎泰军呵护了不倒的对外法官形象和身份。

对照《准则》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既没体现“群众感受”,也没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黎泰军想解的气解了。对于他个人来说,只是用一个行政级别的降低一档,让一个卑微的保安人格趴伏在了地上。但是,对于关注这起事件整个经过的民众来说,这样的处理结果,则将民众对于人民公仆的形象、对于法治的尊严和期待,向下调低了一档。

降了一级的干部还是干部,达成和解的法官还是法官。人们以为,官员为自己的品行触法、法官为自己的操守碰法,即便在处理上等同于普通百姓,也是不被应该的,没想到这份处分决定书,却亮出了当事人作为一名官员、一名法官,比普通百姓违法代价更多的、权力与身份的优势。

从副处降到正科,这位人民法官,将来遇到矛盾冲突,他至少还有两次粗暴野蛮的出手,可以保全这身法袍的资本。这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所要求的,“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实在相差了太多。

这堂“普法课”,效果如何,法官与法院,应该站在公民的角度,好好掂量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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