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错案问责办法(试行)》6月11日对社会公布,该《办法》规定,法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引起冤假错案的,将被追究责任。(中新网 6月11日) 众所周知,法官是在法庭上审理别人的案件,但很少有人听说法官也坐在“被告席”上,为自己犯的错买单,当下广西高院就针对法官出台了“错案问责办法”,今后就有专门的制度规范法官有可能发生的错案行为,法官也进入了人民群众监督的范围,并且为办理“群众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提升了法官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让群众相信法官的依法办案能力,像是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让百姓安心、舒心、顺心、放心、开心。 “错案”主要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等行为,或出现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规定在审理等情况。根据“追责办法”, 一旦发生“错案”,办案法官将被移交到法院纪检监察等地接受问责,根据错案情节及社会危害度大小依法处理。 “错案追责”出台,约束了法官中个别“害群之马”的违法乱纪行为,形成一直制度屏障,让个别违法乱纪者“无缝可钻”,在错案发生时,能够做到追“责”有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当然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但是如果极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或者是“明知个中究竟”却故意乱判造成错案的行为就坚决的不能容忍。这种制度约束规范了法官的一言一行,提高了法官办案质量,确保了法官公正办案,维护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群众心中形象。让制度如持续带点的高压线,给那些徇私枉法的审判人员戴上“紧箍咒”,给百姓一颗定心丸。 但是笔者相信出台问责制度,惩治法官肯定不是目的,更多是起到约束、监督作用,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体系,给百姓一个“定心丸”,使他们坚信法官一定会维护公平正义,还原每一个案件真相,让社会不再有“冤、假、错案”,让违法者绳之以法,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的保障。同时法官要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廉洁自律,要像外国和香港的法庭外正义女神“泰美斯”塑像,右手持剑,左手持天秤,双眼蒙上,表达着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法律精神,在庄严的法庭上,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办理手中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