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贿和介绍贿赂,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被免职,两年后,又被重新起用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政委。消息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关注。“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这玩的是哪一出?”“行贿了还能当反腐官员,这也太荒唐了!”一时间,网友纷纷质疑。(中国青年报) 一个因行贿受处分的检察官,继续担任检察院中的职务。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是“驾轻熟就”还是“以毒攻毒”或者便于以后查出像自己之类的人更得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行贿了还能当反腐官员,荒唐!这是蹂躏法律的尊严,损坏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司法权威蚕食,玩弄法律于掌骨之间。 一个涉腐官员,一个自己都不干净的领导干部能做好反腐工作?这样无厘头的选拔“降格使用”就能抵消行贿的事实?检察官是执法者,检察院是法理的坚守者。能坚持从2004年至2009年几年间不间断的行贿7.5万元用于解决职务调整,算起来并不多,正如本人所言:“情节轻微,相关部门并未追求其法律责任”。真是数额小就不违法吗?身为检察官应该知晓《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行为。检察长行贿,知法犯法,这已经不是追责的问题,而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当初行贿,能免于刑责,量刑过轻,就存在猫腻。如今再次委以重任“带病使用” 理由何在?而且还能担任反腐要职,这不仅抨击着当地的干部任免标准,更抨击着当前的干部选任体制,也抨击着个别领导干部的道德和素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薄玉龙能被重新启用,与选任涉腐干部符合《办法》重新任职规定监管失控脱不了关系。从薄玉龙自述,是领导认可他曾经的工作表现,不免心生疑问,曾经的工作表现,真的好吗?好的话何至于连番行贿知法犯法。这样的领导在用人制度上也就值得商榷,它是权力的“灯下黑”,没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涉腐的惩处力度和启用力度不透明。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能在曝光后实施免职,看出民众对领导干部的期许度。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减权不够到位,我们的用人制度还存在“一言堂”“家长制”一把手说了算;管权不够,巡视力度缺乏,没有加大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以及各级党委常委会民主决策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权力不明,人事任用流程含糊。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愿我们相关部门能给这件“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的事件一个合理的说法,还正义以公道。(文/鱼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