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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送还被判6年为何引人吐槽

时间:2014-11-06 07:39来源: 作者:红缨老枪 点击:
今年4月3日凌晨,田某、陈某等3人从奉化市租车到宁波市区盗窃,当“一无所获”的陈某得知“硕果累累”的田某所偷物品价格不菲时,奉劝其将物品还回去。近日,这起案子判了,田某获判6年,陈某获刑1年。(11月5日《现代金报》) 盗窃物品价值不菲,犯罪后原物

今年4月3日凌晨,田某、陈某等3人从奉化市租车到宁波市区盗窃,当“一无所获”的陈某得知“硕果累累”的田某所偷物品价格不菲时,奉劝其将物品还回去。近日,这起案子判了,田某获判6年,陈某获刑1年。(11月5日《现代金报》)

盗窃物品价值不菲,犯罪后原物送还,主动悔改,田某获判6年,陈某获刑1年是否判决公允?恐怕不少人读了这条新闻,都会下意识地想到问到上述问题。

那么,我们先看看,田某都偷了什么,价值几何?田某攀爬水管进入住户家中,偷走餐桌上皮夹内现金11800元、西服口袋内现金1200元,一块价值252160元的百达翡丽男士手表、一枚价值12800元的卡地亚戒指,大理石桌上一块价值68625元的积家女式手表和一枚价值27600元的卡地亚钻戒。这样累计下来,是374185元。

374185元该当何罪呢?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条,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综合分析,当地的判决有法可依: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因田某窃得的财物高达37万余元,且具有入室盗窃的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但是问题是,价值37万多元的财物田某盗窃了,是数额特别巨大,可他慑于法律,原物又送还了。也就是说,他压根儿就没落下一分一毫。犯罪了,又改悔了。如果法院对这样重大的“情节”都不能算作从轻的事实,那么我只能说,这样的判决绝对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犯罪。网上的民意显然也不赞同。

俗话说,有比较才会有鉴别,很多案件就怕对比。如果说一个官员贪污受贿几千万、上亿元,比如刘志军、比如张曙光都可以不判死刑,那么一个盗窃了37万多财物又送还的犯罪者,判他一两年已经属于罪当其罚,判决6年,从情理法理上,显然都让人无法接受。

其实,盗窃财物送还被轻判的例子在一些地方也曾发生过,比如今年初发生在江苏通州的案例——翻窗入室窃得皮包一只,因害怕被抓获,通州这名小偷又主动将窃得皮包送回被盗人家门口。记者1月13日从江苏通州法院获悉,法院鉴于其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这个例子和上例有所不同的是,此小偷是惯犯,之前已有两次犯罪前科,而且将赃物送还也是“害怕盗窃暴露而跑不掉”,还不属于忌惮法律。尽管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法院认为曹某有一定悔罪表现,遂从轻处罚。

此案之所以引人非议和吐槽,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对这个改过自新的小偷,姑且称大盗吧,机械地使用了法律条款,对盗窃分子将所盗财物送这一“情节”考量不够,没有适度使用“自由裁量权”,这对于盗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导向,极为不利,甚至有怂恿犯罪之嫌。而且,对于及时劝阻送还财物有立功表现的陈某获刑1年,也量刑不当。http://news.online.sh.cn/news/gb/content/2014-11/05/content_7161653.htm     http://news.sina.com.cn/c/2014-01-13/1720292308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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