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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以死谢罪”但追责不会“熄火”

时间:2015-07-28 11:14来源: 作者:涪江民政 点击:
从法律上来说,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列出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给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情理上来说,虽然人命关天,付出生命的代价也算是惨痛的教训,但赃款就是赃款,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死亡

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

很多时候,随着债务人的死亡,债务关系就会成为一笔烂账,没法追也追不回。那么,贪官死亡呢?是否也可以“前尘往事一笔勾销”呢?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仍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案件给出了一个答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生前曾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南通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等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611.5万元。此外,他还未江苏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谋取利益,以155万元的价格购置该公司开发的联体别墅一套,经鉴定,购房价格低于市场价人民币99.75万元。这两项相加,涉案的受贿款总额就已达到711.25万元。在立案侦查后,陈某因为曾做过换肝手术而被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中自杀身亡。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利益当事人认为,陈某已经“以死谢罪”,就应当从轻发落。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有法理的支撑呢?

从法律上来说,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列出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给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情理上来说,虽然人命关天,付出生命的代价也算是惨痛的教训,但赃款就是赃款,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就改变这一性质。如果不予追究,不仅是国家的损失,也难以给党纪国法一个交代,更难以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所以,即便“贪官已死”,于法于理也都要“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在腐败案件中,一些腐败分子往往通过逃往境外、转移赃款、畏罪自杀等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所以,对已死亡贪官的追责就好比一记警钟,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干部来说,不论是天涯海角还是“阴阳两隔”,只要欠下了这笔良心债、法纪债,就一定会被追责到底。干部需谨记,正义即便会迟到,也永远不会缺席。(文/涪江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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