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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踩踏事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4-09-30 09:27来源: 作者: 丁金坤 点击:
这真是一个悲剧,罪魁祸首是体育老师摆放海绵垫子不当,加上平时的安全教育不够,酿成事故。在法律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

昆明市盘龙区政府通报,明通小学踩踏事件死伤原因初步查明,五名官员停职检查,两名官员被免职。通报称,明通小学体育教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其中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32人伤亡。

这真是一个悲剧,罪魁祸首是体育老师摆放海绵垫子不当,加上平时的安全教育不够,酿成事故。在法律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事件中,学生听铃声后,正常去上课,并无过错,损害是因海绵垫挡道所致,而体育老师行为是职务行为,故本案中学校应该全赔受伤学生的损失。

在刑事责任上,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该事件是意外事件,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关键是要看垫子造成的危险,是否可以预见?如果能预见而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则是过失犯罪。如果不能预见该危险性,则是意外事件。这个主观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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