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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卖淫合法化是对女性的歧视吗?

时间:2013-09-03 08:55来源: 作者:甄西月 点击:
  为净化空气,增加正能量,建议两高一部发布解释:凡是涉嫌强奸的案件,受害人在受害之后、报警之前索要钱物的,一概不认定为强奸。有人说,强奸行为已经完成,后面的行为不能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这是不对的。强奸后长期通奸的,不宜以强奸论。而在前面事

  性权利(此处指与什么人性交)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卖淫是双方自愿的事情(强迫卖淫的另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卖淫嫖娼应当合法。至于在卖淫过程中传播性病的,应当以传播性病罪处理,与卖淫是否合法无关。


  既然卖淫是双方自愿的事情,又不损害第三者的权利,我不歧视妓女(包括男妓)。古龙说,卖淫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原因在于人类有性的需求。方舟子说:“没有嫖客,就没有卖淫市场。”(见其2013年8月31日的搜狐微博。如无特别注明,引用方舟子的言论都来源于此。)这番话无疑非常荒谬。按照方舟子的逻辑,以后不要禁毒品了,只要禁“买毒品的人”即可;以后不要禁枪了,只要禁“买枪的人”即可;计划生育以后不要盯育龄妇女了,盯男人即可。


  方舟子说:“嫖娼不只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变相的强暴,把女性身体当成可买卖的商品,是对女性身体的剥削。”强暴是违反受害者意愿的,嫖娼是自愿的。不知道这个自愿和不自愿如何“变相”?方舟子了解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吗?方舟子不了解卖淫嫖娼,认为卖淫都是出卖身体。替嫖客打飞机出卖身体了吗?


  方舟子说:“卖淫不是被人所迫,就是被环境所迫,无所谓自愿。所以对卖淫女应视为受害者予以宽容,而对嫖客应视为罪犯予以严惩。”方舟子不知道有自愿卖淫的吗?建议你看看巴西自传体电影《名妓布露娜》。这番话不需要直接反驳,类推一下就知其荒谬性。偷窃或者抢劫不是被人所迫,就是被环境所迫,无所谓自愿。所以对小偷或强盗应视为受害者予以宽容,而对被偷者或被抢者应视为罪犯予以严惩。


  方舟子说:“……力主卖淫合法化,这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对女性的歧视,理所当然地把女性当物品。”我主张卖淫合法化,不分性别,主张女性卖淫合法化,也主张男性卖淫合法化。哪里来的性别歧视?


  有人接口说:“既然你主张卖淫合法化,你让你家里的人卖淫算了!”不知这些人有没有大脑。所谓卖淫合法化,就是个人有卖淫的权利,也有不卖淫的权利。谈卖淫合法化,能代表自己或者家人卖淫吗?


  古代的妓女不乏才女或者侠女,例如着名的红拂女。我从人格上不歧视妓女,尤其敬佩那些出污泥而不染、卖艺不卖身者。对于卖身者,我引用李剑芒的话作为我的态度:“当婊子可以,立牌坊不成。”


  我曾指出:“一般来说,强奸妓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后果小,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的危害后果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危害后果可能不一样。此处仅针对危害后果而言,不是所谓的‘身份刑法’。性权利平等,不代表危害后果一样。当妓女,必然要舍弃部分尊严。”(《强奸良家妇女与妓女的危害后果是否一样?》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称,强奸受害人索要钱物不是敲诈勒索。这与搬迁户可以漫天要价理论何其相似。要求赔偿和敲诈勒索的根本区别在于威胁和公平。在以报案为威胁的情况下,不可能公平。如果报案后再要求赔偿,丝毫不影响受害人的正当索赔权利。


  对于钉子户,我赞赏那些不谈价钱抵制非法拆迁的,反感那些漫天要价的;对于强奸受害者,我赞赏那些勇于报案的,理解那些为了名声沉默的,反感那些敲诈勒索的。这就是我不喜欢陈宝成以及李天一案受害人杨女士的原因。


  为净化空气,增加正能量,建议两高一部发布解释:凡是涉嫌强奸的案件,受害人在受害之后、报警之前索要钱物的,一概不认定为强奸。有人说,强奸行为已经完成,后面的行为不能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这是不对的。强奸后长期通奸的,不宜以强奸论。而在前面事情未明的情况下,敲诈勒索可反证不是强奸。这个反证不是绝对的,所以我建议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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