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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171.5元判10年引发“哦”声一片

时间:2014-05-21 17:28来源: 作者:红缨老枪 点击:
此案之所以“小罪重判”,盖因为两点:其一,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属于恃强凌弱。其二,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小罪累积成大恶。 当然,我们宁

5月21日消息,西安,“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审判长当庭宣判后,旁听的数百名学生中传来了惊讶的“哦”声。昨日下午,新城法院在大华中学操场上公开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小学生抢劫的刑事案件。(5月21日参考消息网)

随着法槌的落下,旁听的数百名学生中传来了惊讶的“哦”声。这一声“哦”,与其说是对判决的惊诧,不如说是对法官的惊诧。在这群少年的心灵中,也许将从此被法槌深深击打,除了沉重的警示,还有小罪重判。

此案之所以“小罪重判”,盖因为两点:其一,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属于恃强凌弱。其二,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小罪累积成大恶。

当然,我们宁愿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官也对此有着清晰的解读。但是,人们会比较,比较是最好的鉴别。比如对于罪大恶极的刘志军贪腐案以及张曙光案的量刑,人们普遍觉得和他们的罪行不相称。也就是说,对李楠的这个判决,还是偏重了。

有人会说了,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了啊。是的,因为每起案件形成的原因,造成的危害,产生的影响不同,法官完全可以在一起看起来相似的案件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但是,这也并不是说,判决自由裁量就是主观随意,可以由着性子来。

按照百度的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行事。但该规则含有一个标准,要求法官对具体情况作出个人判断。由于对标准是否符合,存在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特殊情况例外),所以法官实际上在进行选择。所有包纳有“合理”、“相关”、“公平”或“正义”等标准的规则都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受到某种外来的干预、干扰或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左右,自由裁量权常常被滥用,成了某些执法者随意使用的执法工具,并根据个人好恶任意发挥,有时边界太大甚至毫无边界。去年年末炒得沸沸扬扬的官员性侵案,两个案例相似,云南省昭通市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海南“小学生开房案”犯罪嫌疑人陈在鹏和冯小松,以强奸罪分别判决13年零6个月及1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一个从重判决,一个轻拿轻放,让人感慨法律在不同的地方,竟然南橘北枳,存在双重标准。这些都说明,在量刑上的畸轻畸重,容易导致使用法律不当,造成判决不公,有损司法公信。

赋予自由裁量权一定的柔韧或弹性,有助于执法人员人性执法,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法律绝不可以沦为橡皮筋,根据执法人员的个人好恶任意伸缩,不由分说。这其实也是一种权力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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