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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被易主”折射地方用章乱象亟待整治

时间:2014-06-04 15:04来源: 作者:财法 点击:
记者从宁波日报广告部得知,刊登“遗失声明”主要是看内容上的公章,不在乎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海曙法院”的声明,一定是盖了海曙法院的公章。

日前,浙江宁波人李兴龙向记者爆料,其在宁波海曙区广德弄的两间祖宅的集体土地证“被易主”,变更到天津城市户籍人名下。(6月3日,新华网)

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允许上市交易,宅基地更不能变更为本村之外人的,李兴龙为何会遇到这种事情?

这一切都起因于李兴龙输了1996年的一场官司。这场官司之后,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变卖了李的房产,矛盾也由此而生。李兴龙指出,在变更集体土地证时的“遗失声明”系作假,其中存在法院公章乱用的嫌疑。

那么,法院是否存在乱用公章的现象?我们不得而知,显然,法院也不会承认自己存在乱用公章的现象。但是,还是能够知道,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是法院以执行庭的名义去刊登的。

记者从宁波日报广告部得知,刊登“遗失声明”主要是看内容上的公章,不在乎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海曙法院”的声明,一定是盖了海曙法院的公章。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

那么,看了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法院是否涉嫌乱用公章呢?这些,我们都不敢妄加推测,只是在当前深入开展反“四风”之际,还望相关部门给予可靠的说法才好。

笔者认为,当前正是开展整治“四风”的关键时期,如果真是存在乱用公章就是胡乱执法,理应重罚,相关部门理应还广大百姓一个清楚明白才好。(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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