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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受贿岂容“狡辩”

时间:2014-06-05 21:46来源: 作者:方飞君 点击:
据相关报道称,在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为女子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然而,在案发受审时,他却辩称,他与贺某是情人关系,所以不存

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被认定受贿104万余元及两套住房,他辩称给他买房的女老总是他谈婚论嫁的情妇,对方是用他的钱帮他投资理财,但此番辩解未被法院采纳。昨天记者获悉,一审获刑12年的崔爱国上诉后,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5日 新华网)

据相关报道称,在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为女子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然而,在案发受审时,他却辩称,他与贺某是情人关系,所以不存在受贿一说。

看到这里,笔者颇为不解,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抛开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说,怎能理直气壮的说出与小他18岁的贺某市情人关系。如此不齿之事,怎在他的嘴中变得如此坦然?正所谓:知耻而后能治。所以,倘若官员连起码的羞耻之心都没有的话,他怎么能履好职、尽好责?

要知道,一个领导干部的德行是何等的重要,这将关系到一方官场的风气问题,关系到一方官场的干群关系问题,甚至更关系到一方百姓的幸福问题。如果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在个人言行上丧德失耻,不仅仅会造成一时的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有损整个干部队伍的形象。可是,即便如此,却又总不乏少数之人,为了贪图私利,总是制造出一些“重口味”的事件害人害己,到最后还导致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被“标签化”、“脸谱化”,让他们在群众心里的形象变质、受损。

最后,在笔者看来,对待失修的人、失德之官唯有严惩方能以儆效尤。还希望我们的官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分清是非荣辱,明辨善恶美丑,提升道德境界,争当情趣健康、品行高尚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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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梅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5-03-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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