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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捐赃款修寺庙,伪慈善难掩受贿事实

时间:2014-06-11 16:05来源: 作者:李子风 点击:
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对此,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华网)

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对此,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但是笔者却对此不敢苟同,这100万元虽然捐了出去,但是并不影响对受贿事实的认定,因为此类受贿方式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都是以送礼的名义,将巨款藏进礼物里。以此掩饰自己受贿的事实,并落个助人为乐的好名声,营造自己清廉爱民形象,做的可是名利双收的“实事”。但问题是这样的好事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行贿人的名义进行的,到底改变不了贪官受贿的事实。果真大发慈悲,为何不用自己合法的工资收入去捐赠呢?可见拿别人的钱去做慈善,不过是假慈悲伪慈善而已。

贪官因为收受贿赂获罪,法律惩罚的是他犯下的受贿罪。法院对贪官量刑的依据,只能根据其受贿的金额和情节来确定。至于贪官受贿之后的捐款,和他的受贿行为完全是两件事,如果捐款能成为对其减轻量刑的依据,这和“花钱向法律买命”又有什么区别?贪官可以有大把的钞票捐出去,普通老百姓呢?他们犯了罪,哪来的钱捐出去博取法律同情?如果捐款可以减刑,对那些无钱“捐款”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是一种巨大的不公平呢?量刑如果可以被金钱左右,法律还有什么尊严?更何况,贪官捐款的真实动机无外乎是给自己做最好的伪装,掩饰自己贪官的事实。

赃款捐赠不算受贿,法院的认定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正,也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努力,为贪官打擦边球逃脱法律惩罚开了方便之门,有关部门对此不能坐视,应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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