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 新华网) 反腐倡廉以来,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查处了大批因贪污腐败落马的官员。也让公众见识了各种“隐蔽、创新”的行贿受贿的方式。但还未听说过这种,行贿者在受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受贿者名义捐款的案例。而法院对此项指控的不予支持,也在舆论中引起了激烈的反响。 新闻中指出,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法院认为,这100万元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鸡鸣寺主持找到黄志光,称寺庙没有钱修大佛,希望黄志光帮忙找几个商人对此进行捐助。此后,黄志光和李亚鹤聊起此事,李亚鹤表示愿意捐助鸡鸣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 问题便随之而来,一是捐款行为并非李亚鹤的主观意愿。是在黄对商人李亚鹤谈起此事后,李亚鹤才表示愿意捐赠。这无非是为了迎合黄志光,而以黄的名义捐款,其动机无非是为了讨好他,以至于进一步与官员拉近关系,以达到背后权钱交易的目的;二是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那么就可以自然而然的认定款项的原来归属者是黄志光。尽管,他一再说明,自己并未经手款项。但假如,寺庙不接受这一捐赠,那么这100万是否还是要回到黄志光的手中?所以如此看来,不管法院支不支持,也不管当事人承不承认,这100万的捐赠款项,也理应纳入黄志光受贿范围内。如此明里镀金求名,暗里拿钱得利,实际上就是以捐款之名行腐败之实。 当然,我们不能随意指点法律以及法庭审案的严肃性。毕竟,作为新型崛起的大国来说,我们的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的制度也的确有一些擦边球可打。比如类似于黄志光这种让商人以自己名义捐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的情况,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作为参考,只能对该行为的过程进行“结果式”的推断。故对该行为不予指控。 黄志光拼尽全力想要推翻关于“寺庙捐赠”的指控,无非是想要最大限度的减小腐败事实,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也让我看到了这位光鲜亮丽的正厅级领导在金钱面前贪婪的嘴脸,以及案发后为撇清关系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无赖本色。 虽然最终该指控不成立,但是黄志光贪污腐败的行为,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黄志光的案件也再次告诫我们广大领导干部,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一次也碰不得。更不要想钻法律的空子、打制度的擦边球,打着各种冠冕堂皇的幌子来暗地里搞腐败。事实早已表明,随着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再隐蔽的腐败,也会有被曝光的一天,到时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罚,更会受到人民群众的唾弃。所以,金钱诱惑时,领导干部们还得掂量掂量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