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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的背后

时间:2014-11-05 08:38来源: 作者:吴龙贵 点击:
近日,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由自己承担。对此环卫局回应称,这是个别现象,部分临时环卫工已到退休年龄,本应辞退,但其由于家境贫困苦求留岗。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监察科科长张建武表示,按规定

近日,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由自己承担。对此环卫局回应称,这是个别现象,部分临时环卫工已到退休年龄,本应辞退,但其由于家境贫困苦求留岗。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监察科科长张建武表示,按规定,到龄的环卫工人是“无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的”。(新华网10月31日)

有媒体曾做过一项调查,调查显示,对于工资待遇,半数受访环卫工人表示“一般满意”,而近半人认为在工作中被看不起,但受访的市民则近七成对环卫工人的工作感到“满意”,绝大部分认为环卫工人“勤劳认真”、“值得尊重”。可见,环卫工人虽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和尊重,但歧视环卫工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然而比歧视更加值得社会关注的是,环卫工还属于高风险职业,发生意外的概率远高于一般职业。也因此,环卫工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发生意外后能不能得到制度性的补偿和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计兰城城关区环卫局同高龄环卫工签的这份“生死状”,怎是一个“冷血”所能概括?环卫工人工资低、待遇差,并且在到了退休年龄之后还依然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家境一般都极为贫寒。环卫部分以辞退相要胁,逼迫这些高龄环卫工签订“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都由自己承担,相当于把他们推向悬涯的边缘,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几乎没有任何退路可走。作为一家事业单位,不尊重员工、不去主动帮助困难职工,反而对员工弃之如敝屐,把员工当成只会干活的工具,还有没有一点人情味可言,行政伦理何在?

而所谓“到龄的环卫工人无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事实上也是一派胡言。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后,其实就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任何形式的用工,包括临时性和常年性劳动岗位,用人单位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换言之,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性的劳动聘用关系,并且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岗位,按法律规定,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没有例外。

本属违法的“生死状”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摆上桌面,折射出的是底线群体生存与维权的双重困境。前者而言,到了退休年龄,还从事环卫工这样既辛苦又危险的职业,无疑是受经济条件所迫,这份职业尽管微不足道,收入也极其有限,但却是他们养老的保障和生存的需求,任何苛刻的条件他们都难以拒绝。后者而言,高龄环卫工自身显然缺乏维权意识和博弈能力,也不像企业员工那样有工会撑腰,他们如碎片一般的存在,也缺乏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事实上属于“沉没”的一个群体,根本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正是因为笃定了这一点,环卫部门才敢于无视他们的权益,践踏他们的尊严。

“生死状”的背后,还隐含着相关部门的利益私心。“临时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虽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在现实中,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却仍然大量存在。严格意义上说,任何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逼签“生死状”就是为了游离于法律的之外,一来为降低用人成本,二来为撇清关系,逃避监管。由此来看,底层员工的权益被挤压,与一些事业单位的高福利和轻松的工作环境显然有着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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